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0号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辽政办发[2000]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环境保
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保
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
3.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4.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的审批职能。
2.将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职能交给各市政府。
3.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
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
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实施全省环境保护
政策、规章并监督检查;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
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
产业开发等政策。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
生态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参
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
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
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
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
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负责代省政府拟定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的《申报书》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市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重点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
查活动。
(六)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
布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
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
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
标志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设和管
理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
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
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
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
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
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市级环境
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
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队伍建
设;承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
全省各类环境纳污能力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
护资金;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站规划建设;负责排污收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环境保护
统计、环境信息管理,编制并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
展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培训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
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上报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省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
范工程;负责省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管理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
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
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
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
施;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
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承办申报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
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统一协调监督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
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
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
度和法律、法规;管理环境监督和环境监测网;指导和协调解决全省各地区、各部门
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
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国际合作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
外技术合作项目;负责全省环保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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