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辽政发[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12-02
1999年12月2日 辽政发[1999]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发展面向21世纪的旅游事
业,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现就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管理。按照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方针,重新制定旅游
产业发展规划,实现全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
划从今年开始制定,3年内完成。按工作进度,省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规划费用,
1999年安排前期规划费用50万元。各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划。今后,所有旅游开发
建设项目(含旅游饭店),必须依据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
再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
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搞好搞活国有旅游企业,增强
其发展后劲。加快企业改组、改革、改造步伐,推动资产重组,组建旅游企业集团,
提高产业素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积极探索旅
游业多渠道投融资方式,扩大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支持旅游优势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段,吸纳海内外资金发展旅
游业。鼓励旅游优良资产组建旅游上市公司。
三、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支持旅游促销。省、市两级计划、财政
部门,要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选准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国债项目计划,并
匹配相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省和旅游重点市的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促销经
费,支持开拓旅游市场,并力争逐年增长。
四、对旅游产品开发予以政策扶持。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
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规定的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重大旅游度假
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的审批方面给予政策扶
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开发,投资年限在10年以上的旅
游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用于区域内旅游设施建设。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内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旅游度假区用于
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旅游
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当期管理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
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快重要旅游道路(指旅游景区、点大门至干线交通公路
的连接路)的修建。由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交通、
计划部门论证平衡后,列入全省路网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为加速旅游汽车的更
新换代,允许有旅游汽车的旅游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旅游汽
车折旧。对购置旅游专用车辆的旅游企业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批准,旅游营
运专用车辆可直接在旅游线路运营;在收费路段行驶,可实行月票优惠制。对旅游企
业的进口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延期使用。
七、积极发展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企业。鼓励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
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国内旅行社企业。为鼓励旅游外联招徕,旅行社企业可实行销售大
包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旅游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八、积极开发国外客源市场。依靠我省对外窗口公司建立境外旅游宣传招徕窗口,
广泛推行代理制。必要时在重点地区(日本、韩国、香港等)增设代表处,进行宣传
促销,开发客源市场。
九、鼓励旅游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国有大型企
业以存量资产兴办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
得税一年,第二至第三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返还旅游
企业。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
旅游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我省旅游业
及旅游精品,扩大我省旅游业的知名度。
十一、加强对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领导。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挂帅,省直有关部门
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定期研究、协调全省旅游业发
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省、市政府对辖区内旅游业发展提出
目标并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签定责任书,根据实施情况,由省、市政府分别对旅游行
业管理部门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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