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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总工会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温暖办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城建局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沈阳市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沈工发[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3-08

     1998年3月8日 沈工发[1998]1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市职工 消费合作事业健廉向前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29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 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及沈阳市总工会沈工发[1997]41号《关于加快基 层职工消费合作分社组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有关部门研究,现就发展我市 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兴办职工消费合作事业,是扶贫解困,缓解职工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 是实施“送温暖工程”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机制,是工会服务生 产,为职工谋福利、办实事的一个很好形式。办好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对稳定 社会,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市)总工会、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都要 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以极大的政治热情 关心和支持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由各级工会负责组建。市总工会与市温暖办联合筹集 150万元注册资金组建沈阳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坚持为 职工服务的正确方向,准确地把握全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对各基层分 社进行指导,政策协调,价格监控。实行统一购货,统一定价,统一配货,统一 核算,统一纳税。   总社用集中采购、货买源头等办法,以降低成本,获得批量进货的优惠价格。 实施低于市场价格15%-20%,并全部让利于职工。   三、沈阳市职工消费合作社总社是企业法人,其性质为互助合作的集体所有 制企业。负责向全市分社供应日常生活资料,总社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 部门申请办理法人执照和税务登记。各基层工会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其名称统一 规定为“沈阳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分社”。基层职工消费合作分社在单位内 部为职工服务,不对社会销售,暂不办理分社营业执照。由总社统一挂牌和办理 有关手续。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分社都必须接受沈阳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的领导, 按总社“章程”办事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违法活动或有悖消费合 作社宗旨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作为“沈阳市送温暖工程”一项内容,职工消费合作社除提取必要的仓 储、劳务、运输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全市要坚持以总社为中心实行五统一, 即:统一进货,统一售价,统一配货、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对应缴纳各种税费 由总社统一缴纳,各有关局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与适当照顾和减免,对所售 货物在征收增值税时,所发生地运输费用按规定予以抵扣。   五、根据卫生监督规定,凡有固定经营门点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应组织其从业 人员进行体检,然后到所在区、县、(市)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 人员健康证,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连续两年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 年审费。   六、工商、公安、城管、劳动、城建等市综合监督部门对悬挂统一标牌的职 工消费合作社,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其它费用,各职工消费合作 社也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为拓宽再就业渠道,搞好再就业工程,全市各职工消费合作社所用人员 应积极与劳动部门衔接,全部安排下岗职工。   八、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一项为下岗职工开辟再就业门路,为广大职工排 忧解难的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部门要大力支持这项促进社会稳 定,利国利民的事业。各主办单位工会应积极向企业党政领导汇报使其大力支持 帮助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在创办初期,要投入一定启动资金和必要运 输工具及场地,以推进职工消费合作事业快速发展。   九、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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