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3-26
1998年3月26日 辽政发[199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对政
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
党的十五大精神,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是各级政府及其政府法制工作
机构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领导及其法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
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法制工作。深刻认识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
办事能力。要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制工作
的核心内容,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各级政府及其政府法制工
作部门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基本任务,认真研究依法行政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做好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
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
二、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
立法的重要补充,是统一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点,以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
务为宗旨,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一)转变观念,使立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从我省实际出发,深入调
查研究,制定有效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保障政府行使宏观调控与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党和
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防止通过立法谋求部门利益的倾向和不合理地限制管理
相对人行为的做法。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
清理和修改,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两手抓”,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执行党和国家
对改革的总体部署及有关决策,妥善处理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原则问题。立法
要体现改革,引导改革,为改革服务,推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要通过立法,规
范、引导、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机制,保持社
会长期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三)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下位法同上位法的关系。制定地方性
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政府
规章不得与本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
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要避免和妥善处理政府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之间的矛
盾,使二者在不违反共同上位法的前提下保持一致。
(四)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使立法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
政府和关部门要重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主管领导
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
意见,并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咨询作用。对涉及因部门职责交叉引起
争议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组织协调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
配合。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立法程序规定,有关部门应当
认真执行,以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监督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
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
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要求;切实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
(一)要深刻认识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
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
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批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要按照《辽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的要求,
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工作,不断
完善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推进依法行政。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政府要认真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搞好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使部门执法责任制真正得到
落实。要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公示和执法过错追究等项制度,防止以权谋私、
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
分级培训、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对考试不合格、基本素质差的执法人员,
要坚决从执法第一线撤换下来。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
核工作,并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
实抓出成效。
四、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执法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复议机构,配备相关人员,使行政复议应诉
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各级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严肃对
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决不允许对应受理的复议申请拒不受
理。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办案。要认
真落实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复议案件的错案追究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内部制约
机制。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同时要做好行政应诉工
作,力争到今年底把败诉率降到20%以下。
五、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当前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
紧迫的任务。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党的十
五大提出的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机构改
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
管理体制,配备和充实专业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职能、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是
本级政府的法制工作职能部门,承担立法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以及行政执法
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等任务。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也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在政府决策、行政决定中的咨询作用,使之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不断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三)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立法工作的宏观指导;要立
足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总结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对基层实施分类指导,争
取在三年内使我省的行政执法状况有明显改善。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行政
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正、
合理地协调和处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
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领导处理好在改革发展实践
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全面承担起
新形势赋予的历史使命。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很强,要求其工作人员
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仅要熟悉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还要
有比较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基
本专业知识。因此,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采取抓学习、抓研究、抓培训等措
施加强队伍建设。既要抓骨干力量的培养,又要注意整体水平的提高,把着眼点
放在全面提高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上,造就一批既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精神,又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功底
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