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会计帐簿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财会字[1999]29号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晋财会字[1999]29号
各地、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99)第四次常务会议于19
99年5月10日通过了《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
法》规定从今年开始,财政部门对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这三种会
计账簿的印制、销售和使用实行监管。这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是当前我省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级财政、审计、
工商、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账簿监督管理的原则
会计账簿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为: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会计账簿监管工作;负责全省会计账簿
的格式设计和印制单位的公开招标工作;负责批准单位使用特殊账簿的申请。
(二)各地、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会计账簿监管工作;承办
本地所属单位及驻本地上级单位的会计账簿登记事宜和会计账簿销售的定点事宜。
(三)各级审计、工商、税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会计账簿监
管工作。
二、会计账簿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凡本省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必须执行《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1、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的组织、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
检察机关;
2、各社会团体和组织;
3、各类国有、集体、私营、外资、联营及股份制企业;
4、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已依法设立的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会计
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于领取营业执照或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
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单位办理会计账簿登记手续,须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
填报《山西省会计账簿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成立文件;
2、经办人会计证。
(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发给《山西
省会计账簿登记证》,并盖章确认当年会计账簿购买数量,各单位据以到会计账簿定
点销售单位购买账簿。
1999年度各单位可以使用非指定印刷厂印刷和非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的监管账
簿,但需持已购买和使用的三种账簿到账簿监管机构办理监管登记手续。
(五)《山西省会计账簿登记证》和监管会计账簿实行编码制度。
登记证编码共14位,分别填写地市码、县区码、单位编码、级次码、单位性质
码、经济性质码、行业码,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填写。
账簿编码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该单位历年登记的流水码确定,填入登记
证,账簿定点销售单位据以在所售账簿上打码。
(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申领会计账簿登记证和购买账簿的资料输入
电子计算机管理,根据需要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
(七)对单位内部的不进行独立核算但须单独记账的机构和部门,由单位统一进
行账簿登记和购买账簿,并须在账簿登记证上列明非独立核算的记账单位名单。
(八)单位应尽量一次购买全年所需账簿,经登记的会计账簿不得随意更换或改
变用途。如遇短缺、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会计账簿登记证和特殊情况证明,
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九)各单位每年更换新账时,应持会计账簿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同时申请购买当年会计账簿。
(十)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30日内持会计账簿登记证和有关证明到财
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与其它单位合并;
2、分立为几个单位;
3、单位终止;
4、单位名称变更。
(十一)单位因业务需要使用特殊账簿时,需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使用
申请,提供特殊账簿样账和使用数量,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登记并在特
殊账簿上加盖"山西省财政厅监制"印章,并作备案登记。
(十二)经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须先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于每年一月携带下列资料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1、《山西省会计账簿登记证》;
2、前一年度会计账簿的计算机打印件;
3、经办人会计证。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上述事项审查合格后,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订印件上
盖章确认,并在会计账簿登记证上登记。
(十三)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监管会计账簿的格式设计,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账簿的型号,并在会计账簿扉页上加印“监管编码”格,加盖“山西省财政厅监制”
印章。
(十四)监管会计账簿实行定点销售。销售单位向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销售监管会计账簿的条
件证明;由地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山西省会计账簿定点销售
单位”牌匾。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定点销售单位名单。
(十五)定点销售单位须按规定购销监管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销售登记簿”,
登记销售对象、数量、编码等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下列行为,取
消定点销售资格:
1、向非定点印刷单位购进监管会计账簿;
2、向未登记单位销售监管会计账簿;
3、超过购买单位的被批准数量销售监管会计账簿;
4、销售会计账簿不在登记证上登记;
5、委托其它单位或与其它单位联合销售监管会计账簿。
(十六)定点印刷和定点销售监管会计账簿的单位,停止该项业务的,应于停止
之日前6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交回定点单位证明,办理终止手续。
(十七)各级审计、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
现不执行《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的单位,要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单位违反《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的情况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处理意
见,在会计账簿登记证上进行记录。
三、会计账簿监督管理的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1999年6月-7月份完成1999年度的会计账簿登记工
作。关于2000年度的账簿监管工作,各地市应将1999年度各县区和地市本级
实行账簿监管的户数,加上未进行账簿登记单位的预计户数,得出2000年所需账
簿的总数,于1999年7月底报省财政厅会计处,以便及时开印。8-10月份印
刷2000年账簿,11-12月份开始发售新账。
四、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
形式,向社会宣传《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账簿监管的宗旨、适用范围及基
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账簿监管的认识,为《办法》的顺利实施搞
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要根据
《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单位进行账簿监管的职责,督促各
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账簿监管,保证账簿监管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实行账簿监管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带
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要将检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
门汇报。
实行账簿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同心协力,开展耐心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促
进经济秩序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保证账簿监管工作的
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具体办理机构要向社会各单
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各地市在实施《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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