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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

晋政发[1984]47号颁布时间:1984-05-21

       1984年5月21日 晋政发[1984]47号    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贯彻以来,农民个人或联产  购买汽车、拖拉机从事 运输业的越来越多,个体运输专 业户发展很快,这对活跃城乡经济、促进物资交流、 加快 晋煤外运、缓和我省运输紧张情况起了很大的作用。但 是,农民个体运输专 业户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 主要是买车难,买油难,联系货源难,上户领 牌照难。为 了帮助农民解决这些困难,扶持运输专业户的进一步发 展,特作如下通 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  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 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 号),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放宽政策。农民个 人或联户 经营运输业从事货运的,除按国务院规定,主要承担当地 农副产品和农村 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外,凡是有 煤矿的社队,鼓励当地运输专业户参加本 社队所产煤炭的 上站短途运输。在个体车辆比较集中,运力大于运量的地 方,可以 组织运输专业户承担向省外长途运输煤炭的任 务。不论短途、长途运输煤炭,都应 由经委统筹安排,同 国家、集体运输企业一样对待,对于不给运输专业户安排 任务 和把他们挤掉的做法必须纠正。   二、随着运输专业户的发展,运力与运量的矛盾、农  民单车分散联系运输业 务的困难将日趋突出,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 原则把农 村集体和个体的车辆组织起来,成立联合运输合作社,实 行统一管理,单 车核算,统分结合,两层经营。运输合作 社在联系业务、供应油料、维修车辆等方 面为运输专业户 提供服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为他们牵线搭 桥,提供信 息,帮助他们组织货源,签订运输合同,组织 他们承担煤炭等大宗物资的长途运输。   三、交通监理部门要从方便农民出发,改革制度,简  化手续。农民个人或联 户购买的汽车,新车有“购车三联 单”、旧车经技术检验合格的,都要及时给予办 理上户手 续。不得借故刁难,更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索 贿。驾驶员考试、 车辆发牌照、审验等原来由地、市监理 部门办理的业务,全部下放到县监理部门 办理。但要按照 统一标准考试,严格审验,不能降格。农民购车多的地 方,审验车 辆的工作也可以公社集中,监理部门派人下去 审验。   四、农民购买汽车,可向县计委申请,批准后在计划内  统一安排,农民也可 以自行购买,发给执照。   五、农民个人的汽车、拖拉机所需汽油、柴油,分别  由石油公司、农机管理 部门分配,实行定量包干,按马力 分油,公布指标,凭证供应。平价油不足,可购 买高价 油。为方便农民买油,高价油供应由原来只在地、市一级 经营改为各县经营。 农民买油结算方式,既可用支票,也 可用现款。要坚决制止油料供应中的不正之 风,各级石油、 农机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供应,不得乱批条子,以权谋私。 对于套 购油料,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违法事件,要严肃 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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