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4]118号颁布时间:1984-12-29
1984年12月29日 晋政发[1984]11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 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水电部(83)水电农电
字第3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 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小水电的方针
自建: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自筹和 农民集资、劳务投资来
解决,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或其他 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得
纳入地方 财政收入,应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及其供电线路,做到 “以电养电”。
自管: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小水电站(网) 可以有自己独立的供电区
域。自供区内的线路设备,产权 属大电网供电部门所有的,如自供区内网路属水电
公司管 理,或者小水电站(网)是全民所有制的,可按固定资产调 拨手续调拨给水
电公司或小水电站(网)。小水电站(网) 和水电公司要保证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自用:地方和乡(镇)、村办的小水电站(网)主要 为本地方乡(镇)、村的
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就地 供电,就地平衡。
二、联网方式和要求
1、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由小水 电站(网)提出申请,经
所在县(市)供电部门签注意 见,报地、市电业局(供电局、公司)审批。一千千
瓦及 以上者,并报省电力工业局备案。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网),并网的开 关上应有自动解列装置等必
要设施,并与当地供电部门签 订联网协议。
3、只发不自供的小水电站(网),每日七时至二十 二时按发电机出力满发上网。
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按七 时至二十二时发电量一半的百分之六十五上网(以小
时平 均计算)。
4、有自供区域的小水电站(网),除就地售电或自 用外,多余电力在电网高峰
时允许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 七时不允许上网。
5、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站(网)遇枯水季节或 其他原因停止发电时,由大电
网供电。为保证小水电站 (网)和大电网的安全以及用电可靠性,在改变电源潮流
前 要与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联系。如来不及联系时,在改 变潮流后三小时内向协
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补办手续。
6、总装机容量不足一百千瓦的小水电站(网),由 于技术条件所限,暂不允许
与大电网直接联网。
三、电量的计算
有联网和互供电量的小水电站(网),要在产权分界 处(或双方认为便于计
量的地方)安装带有分时器的计量 装置,并按照高峰、低谷两个不同时间装设有、
无功电度 表各四只,作为高峰、低谷送受电计量用。电度表应装备 防倒装置,并由
地、市供电部门会同小水电站校验、加 封。
互供电量不互相冲抵,分别计算。
四、电价和电费结算
1、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输送的有功电量,每度 按四分五厘计算。
大电网向小水电站(网)供的有功电量,按各类不同 电价或各类综合平均电价
的七折计算,不足四分五厘的按 四分五厘计算。
各类用电比例以前一个季度小水电站(网)各类用电 应收分类的比重为本季的
核算依据。
2、有自供区的无功电量,在联网点的功率因数按零 点八考核;无功不足部分,
按每度一分扣除小水电站(网) 的电费。
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网)功率因数按发电机铭牌考 核,无功电量超出或不足
部分每度按一分计扣(经地、市 电力调度部门批准其超发部分不在此限)。
3、小水电站(网)专作调相运行的机组,应经地、 市电业局(公司)同意。小
水电站(网)上网的无功电量 按一分五厘计算。
4、大电网与小水电站(网)的电费,应按有关规定 逐月结算、清理。对拖欠者
执行迟纳金制度。因欠费而停 电时由欠方承担责任。
小水电站(网)对供电区的用户,可在丰水和枯水、 高峰和低谷时期实行浮动
电价。浮动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 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