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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晋政发[1987]61号颁布时间:1987-07-31

     1987年7月3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五月二十六日国 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为了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的《 通告》,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大力宣传国务院的《通告》,并与宣传贯彻《刑法》、 《文物保护法》、 《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的《关于加 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结合起来进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 助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二、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已发案件 的侦破处理,重大 案件要公开审判。因文物单位负责人严重官僚主义造成文物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 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对非法经营 文物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走乡串户的文物商贩坚决依法取缔。任何单位不得向个人发证,委托其收购文物。   四、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 所属文物单位普遍 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 物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 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 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文物库房、陈列室简 陋的,要尽快进行维修加固。确无文物保管条件的,其三级品以上的文物,由省、地 (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有保管条件的文博单位代行保管。陈列室无安全设施和看管 人员的,不得陈列文物。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对文物保护单位或 没有列为保护单位的大量现存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寺等文物,都要建立业余保护 组织,聘请当地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并颁发证书,明确责任, 对保护文物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现有的文物干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对不 适合在文物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尽快调整,库管人员不准使用临时工或临时借调人员。 要加强文物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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