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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晋政发[1985]22号颁布时间:1985-03-08

       1985年3月8日 晋政发[1985]22号    我省从一九八○年起,在全省实行了“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经过三年的实践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从一九八三年起,又实行了“总额分成、 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五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包干的财政体制效果是好的,它调动 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加强了平衡财政收支的责任心,对实现财政状况逐步 好转,保证各项事业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改进。 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部分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作必要的修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精神,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国家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 九八五年起,各地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新的财政管理体 制,这个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 继续坚持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 到责权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理财的积极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财政收入划分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省属企业的资源税(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的百分 之六十)、所得税、调节税;省属钢铁(不含临汾钢铁厂)、煤炭(不含霍县矿务局) 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央企业(不包括军工企业和曲沃卷烟厂)的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未实行利改税的省属企业的收入和亏损企业的亏损;粮、油、 棉、煤价差补贴和省级的其它收入,以及中央直属电力、有色金属企业百分之三十 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省级下放工交企业百分之四 十五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二)地、市、县财政固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 金税,税款滞纳金和其他收入,省级下放工交企业百分之五十五的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划分为地、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单列项目不计入财政包 干收入。   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作地、市、县级财政固 定收入。   (三)省级和地、市、县级财政共享收入:产品税,增值税(不包括除军工以外 的中央企业和省下放工交企业以及省直属钢铁、煤炭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不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地、市、县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资源税;地、 市、县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未实行利改税企业的收入和亏损企业的亏损;建筑 税和盐税。   为了调剂晋东南地区和临汾地区的财政收入,将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资源税 的百分之四十,临汾钢铁厂、霍县矿务局、曲沃卷烟厂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也列作省级和地、县共享收入。   二、财政支出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基本建设拔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民兵事业 费;支援农村支出;省级企业简易建筑费;省级农、林、水、气部门事业费;城镇青 年就业经费;工、交、商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它部门事业费;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它支出。   (二)地、市、县级财政支出:县办“五小”企业技改补助;地、市、县级工业、 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农、林、水利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其它部门事业 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太原市财政支出中,将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业 支出计入支出包干基数。   三、地方收支基数的核算方法    各地、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字为基数,并按照上述收入划分 范围,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税利的转移和县办工业分成纳入预 算等情况计算确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原决算中包干项目的支出数和调整县办工 业分成及其它需要调整的因素计算确定。   四、各地、市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确定以后,在二、三 年内仍实行收支挂钩、总 额分成的办法,凡支出基数小于地、市、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之和的地市按 比例上解;收入基数低于支出基数的地、市用调整收入项目或由省定额补助的办法平 衡。对受补助地区,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每年在百分之五以内实行递憎。财政收支包 干基数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求收支平 衡。   长治市和晋中地区近两年来由于轻纺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不稳等原因,影响了财政 收入,因此这次核定的收支基数和上解比例实行二、三年后再根据变化情况另作调整。   五、在新的财政体制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 位的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影响各级财政收支的,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或单独进行结算。由于经济体 制改革引起财政收支变动的,除省有明文规定以外,一般不再调整分成比例和补助数 额。   六、各地、市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由各地、市根据本规定精 神自行确定。也可选择若干县试行财政递增包干,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 提下,使县的机动财力年年有所增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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