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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通知

冀国资[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5-19

     2004年5月19日 冀国资[2004]11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提高 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 果计算与确认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我委总体工作部署,现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统计、 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 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因此,各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规定,省国资委将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作为一项重 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 责任意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 值。   二、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确认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试点的企业;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四)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   (五)无主管部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企业必须逐户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被确认企业要如实填报《2003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表》(见附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年度国有 资本因客观原因引起增减变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属企业2003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6 月份结束。《2003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表》的上报时间为:省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于2004年5月底之前上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省直部门监管 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二)省属企业2003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审核确认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组织的 办法:   1、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部进行国有资本的保值 增值确认,具体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组织实施;   2、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由各部门财务(国资) 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大型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审核后报省国资 委统计评价处确认,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由省直各有关部门确认,报省 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备案;   3、无主管部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由省国资委统 计评价处负责组织实施;   按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要求不纳入决算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不列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范围。   (三)《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表》的报送级次为:大型企业报 送三级以上、三级以下并入第三级,中小型企业和境外企业报送二级以上、二级以下并 入第二级。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报送的文件为《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与 确认表》的汇总纸介质文件(一式二份)和所属企业上述规定级次的电子文档,同时还 要报送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 其中客观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进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时,要严格遵循财政部、 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的通知”(财统字[ 2000] 2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 文件和说明材料,对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客观因素,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把关, 准确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此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4 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国资评价函[ 2004] 156号)统一制定 的标准值,确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对于已经开展企业效 绩评价的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以直接按照效绩评价核定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 实际完成值。   五、统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中“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补充资料二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做为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基础数据资料,并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资料进行认真审 核,以确保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对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有意隐瞒实情的, 一经发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并记入当年确认意见中。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过 程中,要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积极发挥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对企业监管的作用   一是继续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 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二是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 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三是在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 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四是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 值并且减值幅度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确认部门要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改 进措施。   2003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结束后,省国资委将确认结果及 时报送省政府,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2003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与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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