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冀国资字[2004]190号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冀国资字[2004]19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现将国 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 2004] 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