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冀政办[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3-13
2002年03月13日 冀政办[20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加油站建设和经
营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02年8月31日,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
专项整治的对象是: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
《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未列入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且未经设区市经贸委批
准,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存在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销售劣
质油品、强买强卖、坑蒙拐骗、不执行国家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的
加油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
的加油机,未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加油机未安装税控装置以及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和各
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安全许
可证》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对其中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
〔1999〕637号)规定条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
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经省经贸委审核报国家
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在2002年8月3
1日前一律关闭。
(二)对未列入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且未经设区市经贸委批准,正在新建、改
建、扩建的加油站一律停止施工,由有关部门收回批建文件和证照。对拒不执行的要
予以强行拆除,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加油站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销售劣质油品、强买强
卖、坑蒙拐骗、不执行国家定价和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
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
要求的加油机、未使用税控加油机或加油机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以及非法占地、
违章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要严厉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
不到要求的,一律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收回各种批准文件和证照,责令其变卖成品
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并通过媒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规划,合理布局。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
5月31日前完成各市报送的加油站发展规划审定工作。在规划内,新建加油站统一
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01〕7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第三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国道、省道等加油站密集路段的合法加油站,各地要按照全省加油站发
展规划要求的最小间距,做出关闭、搬迁、重组、拆除计划,逐步实现加油站的合理
间距。
(八)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检及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
。各市经贸委要在3月31日前,完成所辖区加油站的年检工作。对未参加或未通过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工商
营业执照》的年检。
(九)加强油源控制,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对地方炼油厂、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要严
厉查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出厂成品油及非标油的管理办法,各级经贸委及有关部
门加强监督;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逐步把集团外社会加油站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现
集中配送,以推动流通方式创新。要加快销售信息网络建设,堵塞管理漏洞。
(十一)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加油站专项
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省经贸委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新建加油站和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严格管理和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
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的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经营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
为;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施审核、验收和消防
安全检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
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税逃税行为,落
实加油站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
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并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加油站执行国家定价和明码标价的情况
。
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稽查大队,采取联合行动,集中开展加
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国道、省道和市区的加油站。
三、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从现在起到5月31日,各市要制定加油站专项整治方案
,立即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关闭无照无证经营、违规建设的加油站,严厉打击加
油站各种违法违纪经营行为,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省将派检查组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阶段(互查和抽查)从6月1日到6月30日,省政府组织各市及有关部门
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互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整改)从7月1日到7月31日,各市根据互查和抽查出来的问题,
认真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从8月1日到8月31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加
油站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
四、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
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
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成品油清理整顿的专门机构,设在省经
贸委。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取缔和关闭加油站工作不力、违规批建加油站、成品油市场混
乱,又不认真进行专项整治的,要逐级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
肃处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积极配合
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
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适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
进行公开处理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加油站专项整
治行动。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在省经贸委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为0311―790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