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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6-08

     2000年6月8日 冀价经费字[2000]2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中介市场存在的收费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 权力强制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介 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 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精神和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要 求,决定从6月份开始在全省集中开展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从6月中旬到8月底,各地物价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 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实施收费的资质条件、执业范围、政策依 据和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等。清理整顿工作可采取自查自纠自报和重点清理检查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也可以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 工作同步进行。对检验、检测、鉴定、仲裁、代理、公证、认证、评估等活动中的中介 服务收费要进行重点清理。通过这次清理,各地要摸清本地区内中介服务收费的底数, 分类研究制定收费整顿、规范措施。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大力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秩序,对中介机构的收 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具体要求如下:1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2要严格禁止政府部门将其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3禁止中介机构 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4禁止中介机构以回扣形式招揽 业务,进行恶性竞争;5对属于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认证、仲裁收费,要与政府性 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执法收费分开实施,分别管理,严禁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6评估、 公证服务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 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 公证并收费;7检测、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 真履行中介服务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 对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税务代理收费的 各项措施一定要认真落实到位。对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地要认 真抓好落实,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对已 取消或降低的收费尚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要尽快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 在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各项 制度。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定 价原则和定价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要通过提供市 场价格信息等形式,加强定价指导;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要继续加强 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对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检查。6—8月份 全省要重点对社会反映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 务机构的收费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 要严格依法查处,以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六、集中力量,加强领导 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时间较紧,各地物价部门在这 次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清理 整顿任务。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间省局将对部分市工作进展 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区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情况 的文字报告以及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 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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