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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冀政[1981]180号颁布时间:1981-09-09

     1981年9月9日 冀政[1981]180号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省各城市水资源及其使用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要广泛深 入地宣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 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机关、部队、学校和用水量大的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 抓节水工作。凡用水较多的单位(无论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都要积极采取措 施,改革工艺,大力降低用水单耗,逐步实行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在两三年内,将 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节水措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由 各主管部门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解决。 三、实行计划用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同行业的用水情况,制订出本系统各种 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各单位的用水计划要定期报市节水办公室审批。对超计划 用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自备水源加倍收取开采费)。 四、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靠挖潜、革新措施解决。不足部分,应持 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水量文件,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 量。未经核准随意增加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五、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用何种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凿井,不予供水。 六、加强生活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包费制”。首先解决 楼门水表和进院水表,并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制。各市要安排好水表供应工作。今后凡 新建宿舍楼,要按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七、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 证正常供水。房管部门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的供水设施,由各产权部 门负责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 八、对于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降低了用水单耗的,以及因推广节水 新技术、新工艺,或改造旧设备,经鉴定节水有较大成效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 从当年的节水价值中,提取适当部分做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宣传、推广计划用水和节 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情况按年度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对于有节水设施而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令其限期利用。逾期不 用者,市节水办公室视其情节,除对超计划用水加倍收费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 制裁,其罚金由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十、对超度划用水加倍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罚金,由市节水办公室上交当地财政部 门,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地下水源管理、地下水人工补给、节约用水综合性措 施以及部分单位节约用水措施补助等。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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