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干部考核办 河北省计委 河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民[1998]1号 颁布时间:1998-10-19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干部考核办 河北省计委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商局 河北省
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妇联 河北省劳动厅 河北省鱼水办 河北省
建委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北省委关
于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冀民[1998]1号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干部考核办、鱼水办、计委、建委、财政局、卫生局、工商
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行、工会、妇联、团委: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开拓社区服务市场、拓宽下岗职工就业渠道系统试点工作座谈
会和试点方案论证会精神,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和省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
挥社区服务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载体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大
力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社区服务再就业的界定。社区服务再就业,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推进再就业
工程,实现社区服务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机结合。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
委员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即是一项带有福
利属性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潜力很大的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社区服务的对象已
由特定的民政对象转向全体居民,服务的内容也由基本的保障扩展为便民、利民的全
方位服务,服务的门类涵盖家务劳动、老小特需、文化娱乐、帮困助残、拥军优属、
安装修理、缝韧剪裁、治安防范、婚姻介绍、信息咨询、民事调解、科普培训等各个
方面。社区服务实体、单位,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统一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社区服务业坚持福利性与经营性兼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坚持以产业化为方
向,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实行不同的服务方式。对抚恤、救济对象实行无偿服
务,对老、幼、残实行低偿服务,对城镇一般居民实行有偿服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
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未满的合同
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
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下岗职工凭《下岗待工证》登记管理。企业内部退养、停薪
留职、轮岗培训、劳务输出、通过自办经济实体转岗、成建制转制的职工,属企业内
部分流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社区服务再就业目标和门路。全省社区服务业产值年增长率达到14%以上
到2000年,全省60%的设区市城区和40%的县级市建成一所功能齐全、辐射
能力较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6个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85%的街道办事处建
成一所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5个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建有社区服务站;全
省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1万个左右,各类服务网点有较大发展;提供就业岗位25
万个左右。省委确定的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试点市区,1998年每区新安置下岗职
工再就业要保证1000名,争取2000名;每区要培育几个工作扎实、示范性强
的过硬典型,特别是能够让下岗职工稳定再就业的典型。
社区服务再就业实行多种形式并举,坚持鼓励自谋职业与组织就业相结合、分散
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内部吸收与向外推荐相结合,发挥社区服务容量大、领域宽、
用人需求广、用工灵活、就业便捷等独特优势。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
关的商业、餐饮、搬运、婚丧、家政、托老、助残等社区服务;发展房屋修缮业助儿
托管、家务钟点工等服务业;兴办家庭养殖业、家庭商业、家庭手工业及家庭工业。
结合路街整治工作,吸收入下岗职工参加联防队。围绕便民利民服务,组织下岗职工
组成家政服务队、洗衣社、净莱站等就业载体。通过建立下岗职工一条街,发展早市、
夜市,扩大再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凡适合下
岗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以上的下岗职工。对用人单位使用外
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使用、控制使用、严
禁使用的三种情况区别对待,凡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都必须清退外地劳
动力,安置下岗职工。鼓励社区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兴办社区服务实体,安置下岗职
工就业。继续开办区、街就业市场,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加强社区建设为
契机,组织下岗职工在区、街从事各种社区建设工作,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街、居
设立统一的社区再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中介安置。
在社区服务对下岗职工实行无偿或抵偿的优惠情况下,动员社区服务志愿者和社区群
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下岗职工解困。街道、居委会进编干部,以不低于60%
的比例从下岗、失业干部职工中招聘。鼓励各地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探索社区
服务再就业新的门路。
三、社区服务再就业政策扶持。应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各地第三产业和社会发展的
总体规划优先发展。各级计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计划。各级城市
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要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
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社区服务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
的,当地政府可在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予以解决。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发展原则,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所需资金。社区
服务中心在开办期间,市、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和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
标准的要求,各区、街应按每千人不低于400元的比例,建立社区服务发展资金,
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可利用社区服务的优惠政策和优良的服务环境,广泛吸引
国内外有识之士投资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开拓社区服务领域。各地在安排使用再就业
资金时,对社区服务再就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兴办的社区服务经济实体,按照省政府翼政[19
98]3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
税等税收支持政策。对以招用下岗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组织,在税收、场地、供水、
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设备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兴办社区服务业,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要给予必要的
贷款扶持,贷款利率可不上浮。 物价部门在价格调控上,要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
同服务对象和项目,实行标准有别的合理的社区服务价格。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国家规定的限期内免交行政性收费。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发给执业许可证。
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搞好社区医护人员培训,加强规范化管理。
对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工商登记、税收问
题按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视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实际人数
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社区服务再就业管理体制。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
理新体制,加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市要向区、区要向街道下放权力,理顺市、
区和区、街关系。社区内服务机构、服务实体的创办,都应接受区、街的统一管理。
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五部门〈关于选
派国家干部到居委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1996]62号文),在
1999年上半年之前落实人员编制,拓宽干部来源,努力实现居委会干部的革命化、
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选拔和招调的专职居委会干部,要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待遇,
留任干部要落实好各种补贴。市、区两级要加大对居委会建设的财政投入,达到每个
居委会年工作经费不少于2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安装一
部办公电话。做到居委会"队伍、经费、办公用房、通讯工具四落实"。普遍开展"双
优双满意居委会(即社区服务创优,让居民群众满意;再就业工作创优,让下岗职工
满意)"创建活动。按照社区服务再就业创优标准,每年底对验收达标的居委会进行
挂牌表彰。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单位、服务实体和各服务网点的从业管理,实行
《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和年检制度,逐步规范社区服务市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健全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估。积极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
规章。实现社区服务业法制化、产业化。对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一些福利机
构和设施,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及时将其并入社区服务的发展轨道,扩大社区服务
再就业规模。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活动,推进社区向高层次、高水平
发展。
五、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要把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列为对市、区、
街、居四级的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民政和社区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悉心指导,加强执法检查,发挥好社区服务行
业主管作用,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部门作为就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在提供优惠政策、信息服务和劳动监察等方
面积极扶持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建设、金融、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
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和优惠政策,在规划、城建、企业办照、税收、营业场地建设、社
区建设投入、贷款扶持、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对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给予
大力支持。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发挥联系下岗职工多的优势,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
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再就业个纪工作。
各设区市可向以上部门下达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政绩的内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