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津市进口第七类废物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津环保办[2004]第218号颁布时间:2004-10-19

     2004年10月9日 津环保办[2004]第218号   为了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消除环境污染,我市在静海县建立了天 津子牙环保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该园区是我市唯一承载进口第七类废物 (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加工拆解利用基地。为发挥园区的作用,强化对进口废物 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环办[2003]61号)、《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实行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制度。凡从事进口废物的定点单位,必须是经天 津市环保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保验收、考核、评估合格,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 点企业。   二、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园区有固定的布局合理、整齐有序的场地。   2、采用较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进行加工利用,具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在加工 过程中产生的水、气、声、渣做到达标排放。   3、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基础档案,进口的废物、 出售原料的数量和去向有详细记录。   4、近年来没有进口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劣迹。   三、定点单位入园经营。凡在园区以外注册登记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已批准在 园区外深加工的单位除外),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迁入园区。凡未入园登 记的,下年度不予核发新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四、场区建设及验收。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园区统一规划、规定的项目和 建设标准进行投资建设,未建成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2005年6月底前应竣工投入 使用。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验收。验收 合格出具证明报市环保局申领下年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五、日常管理和环境监督。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日常管 理和环境监督工作。对进口废物行使监管权,并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 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采用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的方式在园区内 彻底拆解。发现平地或简易炉、窑焚烧电线、电缆、电机等立即制止,并由静海县环 保局依法处理。   六、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园区管委会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进行查验、过磅登记。定 点加工利用单位进口的进口废物办理报关手续后,必须全部进入园区,由园区过磅登 记后在园内加工拆解。运出园区的货物必须是加工拆解后用于售出或深加工的原材料。 未经加工拆解的货物不得运出园区。园区按照核实的货物量审核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 《进口废物报告单》。   七、不可利用的废弃物的处理。对进口废物加工拆解后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由 园区管委会负责进行集中无公害化封存,积存一定量后送天津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 心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八、税费征收。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依照现行的税收规定对区内企业 及相关企业实施税收管理。园区管委会按照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标准收取综合物业管 理服务费。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交费。   九、搞好服务。园区管委会要为园区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 的服务,协助办理入园、出让土地、立项批复、项目报建、注册登记等手续,确保水、 电、路、通讯畅通,做好安全保卫、协调关系、解决投诉等工作。   十、监管措施。   1、市环保局会同园区管委会每年从十月份开始,按国家规定对园区内的定点加 工利用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定下一年度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报国家环保总局批 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下一年度定点加工利用 单位资格,并告知税务部门进行清票清税,告知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静海县政府负责组织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取缔无营业执照的不法拆解户。   3、在园区内焚烧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采用不正当的拆解方式进行拆解,其情 节严重,且制止、处罚无效的,由园区管委会告知市环保局取销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资 格。   4、进口废物未进入园区或入园后未经拆解运往园区外从事贸易经营的,视为擅 自倒卖进口废物行为,报国家环保总局处理。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