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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综[2004]16号颁布时间:2004-04-15

     2004年4月15日 津财综[2004]16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努力营 造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关于依法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 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建立年度审核 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 报市政府审定。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 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   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 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 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 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 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 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 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 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财政部门要会同 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情况。   三、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听证制度   对本市新增的行政性收费、涉及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实行听 证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必 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   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从 2004年起,将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城建、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收取的 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取消现行收支挂钩 办法,制定合理的支出定额标准,足额供给经费,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制度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由执收执罚部门开具收费、 罚款票据,由缴款人直接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 户。对缴款人不能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由各执收执罚部门 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规范外地来津车辆和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规范涉及外地来津车辆和人员的收费。除 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外地车辆和人员的收费项目外,我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涉及外地车辆和人员的,必须与本市按照同一标准收费。   七、规范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的,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除此之外, 任何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 门组织的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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