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流[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津国税流[2000]3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
批复(2000年8月2日 国税函[2000]5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