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
津劳计[1999]173号 财企一联[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津劳计[1999]173号
财企一联[1999]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对一
九九八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的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已实行独
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种联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实行“两低于”的集体企业,其工资均实行“两低于”调
控办法。
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的职工工资水平,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参照我市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由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确定水平的依据和结果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二、工资基数的核定
以一九九八年列入成本的工资为基础,扣减应下浮而未下浮和按规定不应列入成
本的工资后,全额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减少的工资;核增成
建制划入职工及正常调入职工的工资。
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的职工,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
业人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核减工资。
三、历年结存工资的使用
凡上年工资结存超过其当年工资总额比例50%的企业,一九九九年部分工资总
额的发放应首先在结余工资中列支。所有企业的工资结存都要在三年内全部消化完毕,
企业要做出消化工资结存安排计划,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四、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一九九八年企
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津劳计【1998】86号、财企一联2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