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3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的6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90元、小时1.70元调整为月350元、小
时2.0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80元、小时1.
60元调整为月340元、小时1.95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
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