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津劳险[1999]406号颁布时间:1999-11-18
1999年11月18日 津劳险[1999]406号
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在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统一规
范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经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原市劳动局批准代办养老保险的职业介绍机构
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均应按照《天津市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的国有企业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将全部职工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存放在职业介绍机构的用人单
位,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企业类型及人员类别规定的缴费比例,以企业的名义到职业
介绍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以流动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流动人员本人工
资低于全市最低缴费标准的,以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
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
四、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负责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按
照规定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月及时缴纳给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
中心。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月缴纳的可按季办理。遇有职工流动时职业介绍机构应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个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津劳险[1998]329号)及《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和续接问题的通知》(津劳险
[1999]2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同时,应根据原市
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流动人员连续工龄一次性审定、领
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报《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以及履行人
员增减变动等工作。
五、在职业介绍机构存档并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流动人员,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到所参保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发放统筹基金负责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人员实行
管理服务。
六、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对职业介绍机构做
好养老保险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政策培训,以提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养老
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接受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
消该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养老保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