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通知
津劳险[1999]433号颁布时间:1999-12-16
1999年12月16日 津劳险[1999]43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驻津各部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
行了调整。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市区每月350元,五县每月340元。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自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的下月起作相应调整,不另行文。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