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2000年度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0]137号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津劳办[2000]137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退休工作,切实保证他
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20
00年度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或患矽肺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凡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2000年度办理退休
手续时,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基础养
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项之和,低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
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
328号)第三条(十六)项规定"补齐"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仍按照90%补齐,补
齐所增加的金额记入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补齐"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