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收取“奖售费”的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企二[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9-20
1999年9月20日 财企二[1999]43号
财政地税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据调查,我市一些企业尤其是商业零售企业在购进商品的同时,另外收取了由销
货单位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回扣、服务费、促销费、奖售费等(以下统称"奖售费")。
一些企业对收到的"奖售费"未作为其他收入核算,而是放在往来帐项中擅自用于职工
奖励、福利、业务招待等,严重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也造成了企业商品
购进成本、经营费用、实现利润和职工工资等核算失真。由于上述财务核算的问题,
一些企业甚至有偷漏税的情况。根据"两则"和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现重申,企
业在购进商品时收取的"奖售费",一律要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当期税利。
一些企业以前帐务处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