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9]95号颁布时间:1999-08-01
1999年8月11日 财预[1999]95号
各财政局:
《天津市预算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预算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约束职能,逐步建立科学、规范、
公开、公正的预算执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核销是预算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批准的政
府预算的重要保证,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是规范财政支出行
为的重要制衡机制。
第三条 预算核销的指导思想是,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各业务部门严格执行预
算制度,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可靠
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预算核销工作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符合规定的预
算变更进行。包括:
(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政府预算。
(二)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预算。
(三)动支预备费。
(四)承接、下达上级和本级专项补助。
(五) 动用上年结余。
(六) 科目调剂。
(七) 预算划转。
(八) 其他。
第六条 预算核销工作由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和业务
部门应各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预算核销工作。业务部门负责预算核销工作的人员可
由预算编制人员兼任。
(一)预算部门预算核销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或退库业务,
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符合规定的预算变更所确定的支出或退库
科目、单位、用途、金额进行预算审查和核销登记;审核拨款或退库手续、文件是否
齐全;负责每月与业务部门和总预算会计核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年度决算编审
工作。
(二)业务部门预算核销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对本业务部门的拨款或退库业务,
与预算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符合规定的预算变更所确定的科目、单位、
用途、金额进行审核和核销工作;审核拨款或退库业务手续是否齐全;负责每月与预
算部门核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拨付资金或办理退库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预算核销手续。
(一)业务部门经办人先将"正常支出拨款通知单"、"专项拨款通知单"或"收入退
库通知单"送至本部门预算核销人员进行审核并核销预算,签章后转到预算部门办理预
算核销手续。
(二)预算部门预算核销人接到上述"通知单"后,与业务部门的预算进行核对,
并审核拨款或退库依据的文件,经办、核销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是否齐全。审核无误
签章后,将其中"专项拨款通知单"和"收入退库通知单"送由预算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后
办理拨款。
对于与年度预算相一致,且手续齐备的拨款或退库申请,预算部门应及时办理;
对于无预算、超预算及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业务部门。
第八条 为了保证预算核销工作的顺利进行,业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预算经法定程
序批准后十日内,向预算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核定预算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的详细资料;
(二)按照项目备选的原则,提供年初专项资金安排、拨款计划等有关资料;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四)按照综合财务计划制度规定,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的预算;
(五)预留机动资金的安排意向;
(六)其他与预算核定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正常经费预算核销,由预算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文件
及"正常支出拨款通知单",按月等额核销。
第十条 专项预算核销,由业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所确定的专项支出项目,向预算
部门提供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及"专项拨款通知单",预算部门据此核销该部门的专项
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预算核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等因素
追加业务部门的调整工资、补贴,以及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预算,对属于人员经
费的,由预算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正式预算追加批复文件,及"正常支出拨款通知
单"等额核销预算;对属于专项用途的资金,由业务部门提出审核和资金拨付意见,以
正式文件通知单位,并送至预算部门核销预算。
第十二条 动支预备费的预算核销,根据政府领导、财政部门领导及主管预算的领
导批示,由预算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手续。业务部门根据预算部门的预算追加通知单,
以正式文件通知单位,并提出拨款计划,送预算部门后办理核销。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专补助资金的预算核销,业务部门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上
级财政部门专项预算追加通知单,提出上级财政部门专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报主管
局长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单位,并送预算部门核销预算。
第十四条 以收定支和先征后返支出的预算核销,在确定的预算数额内,业务部门
应严格按照收入入库数额和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单位,送预算部门
核销预算,不得提前超额支出和返还。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预算核销,由预算部门根
据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文件,办理预算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收入退库的预算核销,属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由业务部
门按照均衡进度填制"收入退库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章后,送至预算部门办理预算
核销。
其他收入退库问题,按市财政局《并于印发<天津市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预[1998]46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核销,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划转的方式,按以下方法核销预
算。
(一)采购资金通过单位划转政府采购部门的,直接按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或专项
预算核销的方法进行核销。
(二)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政府采购部门的,业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
划和最终采购结算价,开具"正常支出拨款通知单"或"专项拨款通知单",交由本部门
预算核销人员,按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核销的方法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增加的支出和收入退库的预算核销,业务部门应提供本部
门预留机动资金安排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和收入退库预算一经法定程序确定后,业务部门不能
随意变更预算科目、用途、金额及使用单位。如要在本部门的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
算及待分配预算进行调剂时,应事先会商预算部门后,并根据预算部门的预算变更通
知单办理拨款,并相应核销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核销工作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