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
财综[1999]80号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财综[1999]80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代收机构、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实施罚缴分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加强
领导,周密组织,保障罚缴分离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999年9月15日前报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界定本部门
实施罚缴分离的范围。对不能实施罚缴分离的项目要写明具体原因,由市财政局逐一
审定。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1999年9月25日前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并与代收机构
签订代收罚款协议(格式附后),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罚缴分离后,代收机构管辖行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
市级及区县级国库的各项罚款分别汇总,填写"罚款收入代收代缴情况月报表"(格式
附后)报市财政局。
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缴分离后,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
印制的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的《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实施当场处罚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套印"
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物专用章"的《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该收据分为定额和非
定额两种。
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需持介绍信和实施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购
领《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市级到财税管理二处
办理,区县级到区县财政局办理。
七、《天津市罚款统一收据》及其他罚款票据将从1999年10月1日停止使用。
八、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缴分离的方案,由各区县财政局确定。
附件: 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略)
2、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3、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略)
4、 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 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略)
6、 代收罚款协议书(示范格式)(略)
7、 罚款收入代收代缴情况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