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分配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财综[1999]66号
市电力公司、塘沽、汉沽、大港、五县财政局:
市电力公司《关于路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津电财[1999]2号)、《关于
塘、汉、蓟、大四区(县)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缴款办法的意见》(津电财[1999]13号)
和有关区县财政局征收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
府发布的《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现就
分配及缴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检送天津市公用事业附加解缴办法的函》(财预字[1962]178
号)和《天津市各县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财预字[1979]15号)规定,经请示
市政府同意,塘沽、汉沽、大港、蓟县四个直供电区县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
费,在征收标准6%内,4%的比例缴入当地区县级金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路灯建
设、改造、维修和人员工资,另2%上缴市级金库。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四个趸售
电县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在征收标准6%内,3%的比例缴入当地区县级
金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路灯建设、改造、维修和人员工资,另3%上缴市级金库。
二、除塘沽、汉沽、大港三区及五县外,其他各电力部门代征的电力附加费全部
缴入市库。其中4%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路灯建设、改造、维修和人员工资。市电
力公司按照路灯建设、改造、维修和人员工资开支情况申报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综
合处审核、预算处复核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市电力公司,由综合处开拨款单,按月拨付
市路灯管理处。
三、区县上缴市级金库附加费的缴库时限和缴库方式,请参照《天津市城市公用
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有关区县和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和分配比例,
不得随意变更,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电力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与有关
区县做好清算工作,不得截留、拖欠上缴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