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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卫生监督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740号颁布时间:2005-08-09

        2005年8月9日 京发改[2005]1740号      你局《关于提请修订〈北京市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卫物价字[2005]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有 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委托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防疫服务收费(编码139009),包括卫生质量检验服务、卫生防疫服 务,按照《北京市委托卫生防疫服务、卫生检测、卫生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相关规定收费。    二、疫情处理服务收费(编码139009021),按照《北京市委托卫生防 疫服务、卫生检测、卫生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收费。    三、预防性体检收费(编码139009018),痢疾杆菌分离(培养法)、 伤寒杆菌分离(培养法)每人20元,其它体检收费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标 准。    四、预防接种劳务收费(编码139009019)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收 费标准,对于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得收取劳务费。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 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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