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9日 京药监市[2005]37号
各分局,市管药品批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做好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及
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营疫苗的冷库面积要求,按照《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第十
九条规定执行。
三、经营疫苗的企业应与具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网的条件,以便做到批号
跟踪。
四、市局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其所持
《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
五、疫苗批发企业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向市药
监局备案。
六、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所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2、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3、冷藏、运输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购置证明。(备用的发电机组、冷藏车、冷
库等相关资料及购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