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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颁布时间:2005-07-12

     2005年7月12日 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需求,在《北 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 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 称《社区用药报销范围》)。   一、《社区用药报销范围》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医务室、卫生所和门诊部。   二、《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药品名称   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为方便临床使用,部分药品用小括号注明曾用名称。 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国际非专利药名。   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并按照《药品目录》中凡例规 则标注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二)药品的编号和分类   药品前的编号为我市《药品目录》的顺序编号,同一药品使用同一编号,多次出 现时以“*”代替,并在括号内标明编号。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 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 不受本分类的限制。药品剂型归并参见《药品目录》中“凡例”。   (三)药品支付范围   使用《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首先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 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同时,《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对部分药品又进行了限制使 用管理,凡超出限制使用要求的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 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   1、使用标有“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需由个人先负担10%的药品费用, 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 (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3、使用标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的药品,必须同时符合所列各限制要求。   (四)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所发生费 用由个人帐户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三、列入《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社区用药报销范围》中调出。   四、列入《社区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制定《社区用药报销范围》,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满足参保人员 就近就医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社区用药报销范围》 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医务 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把好用药关,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 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范围外药品的比例。   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及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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