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0日 京劳社资发[2005]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17号)的要求,为应对我市夏季用电高峰,有效缓解供需
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企业按照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为期一周的
停工休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在2005年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安排职工
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
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
二、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