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管发[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银管发[2003]32号
各国有独资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
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库代理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
知》(京政办发[2003]5号)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
216号)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
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 联系电话:68559336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 联系电话:88549672
附件: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
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
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和区
县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
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
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开设的国库单一帐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账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
支付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
户。
区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县财政局在国库区县代理支库开
设的国库单一帐户;区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县财政局
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账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资金专
户);区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按照国务院、
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
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暂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经批准可以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
市商业银行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银行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
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
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
内到帐;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
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遵守国家财政、金融的各项法规,连续3年无重大违法纪录;
(五)在代理服务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公营业机构或具有先进的电子支付
系统;
(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
办法的有关规定,代表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订代理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与国库区县代理支库签订代理区
县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与市、区县预算外资
金财政专户银行签订代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外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支付清算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和清算帐户;协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银行由市、区县财政局按本办法第七
条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财政局对代理
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分别为市、区县财政局开
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区
县财政局须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国库代理支库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区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为
市、区县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
户。开户时,市、区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
下材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区县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由代理银行会计部门于每季后10日内,
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备案;代理银行为区县级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
由代理银行指定1家支行会计部门于每季后10日内,报区县国库代理支库备案。
第十三条 市、区县预算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配套办法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备案。备案
时间及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市、区县财政零
余额账户中工资统发账户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账户其他日期和其
他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市政
府批准。
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支取现金的账户,不需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履行
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
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资金清算部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系统专
用凭证作记账凭证,以本联为附件);
第三联:收款通知,给代理行作收款通知(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
系统专用凭证作收帐通知,以本联为附件);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付款通知;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处(科)作付款通知。
第十六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清算
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使用支付系统办理清算时,应以支付系统专用凭
证作记账凭证,以本联为附件);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资金清算部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收款通知;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区县财政国库处(科)作收款通知。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市、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
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具体样式见《北京市市级单位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时,凡以支票支付财政款项的,预算单位须使用加盖
“授权支付”戳记的支票,并在签发支票前或签发支票的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
证》送至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开户银行在支付款项时(支票已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
凡未接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应以“无款支付”作退票处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须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支
付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燃气、电力、自来水等单位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
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凡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支付同城特约委托
收款结算款项的,代理银行应以“无款支付”作退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分别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
知单》,用于控制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国库处、国库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
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市、区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分别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
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
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市、区县财政局国库处(科)预留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印
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
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由代理
银行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
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退划手续。资金退回后,
市、区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及有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财
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二条 在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区县财政局将《财政
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
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
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
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财政
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财政支付与清算业务所涉及的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
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00(含)之前收到市、区县财政局签发的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资金于当日汇
出,并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进行清算;在营业日14: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
10:00前汇出。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00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
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00之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
贷方金额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分别汇总开具《xx银行xx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
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营业日15:00之后收到的贷方资金,
须在下一营业日15:00前退回。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退划资金的,应在当日
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6:00之后需
要办理的退划资金,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及时划出。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开户银行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
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营业日15:00
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
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5:00之
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处理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区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
要素填写齐全、准确,签章与预留印鉴、大小写金额等相符后,应立即办理支付,会
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借: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贷:同城票据交换等科目
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支付,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
款人账户。
属于跨行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或中国人民银行联行系统办理。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
应联次退回市、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处理
(一)市、区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批准或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
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以《财政授权支
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
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
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
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
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区县财政局下达的授权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
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借: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贷:同城票据交换等科目
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
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
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市、区县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区县
政府或授权市、区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
理银行应按照加急业务的支付程序办理。加急业务的支出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节 清 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条 市国库单一账户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
资金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与代理银行,使用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
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级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与代理支行,使用清算协议
约定的账户进行。
区县国库单一账户与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区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
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开设的同业往来账户进行;区县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区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
通过代理银行开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进行。
代理银行在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开设的同
业往来账户,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的清算。同业往来账户开户手续,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
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单笔支付额达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
银行可在营业日15: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区
县级预算单位单笔支付额达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
15:00之前与国库代理支库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须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
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
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
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和授
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提交《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
款凭证》时,须在该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款项性质(预算内或预算外)。同时根据实际
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
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
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有关联次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
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回,并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划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财政授权
支付)和预算级次(市、区县),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按
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
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
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
库代理支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收到《xx银行xx支付
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
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
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市国库单一账户
或区县国库单一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或行库往来
同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提交给代理银行或国库
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分别作贷方记账凭证(或附件)和收款通知,将第四、五联加
盖转讫章后提交市、区县财政局作付款通知。
(三)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代理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
库处通过支付系统发来的资金清算报文及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部国库处取回的《xx
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后,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以第三
联作代理银行收款通知附件,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四)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代理银行从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取
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后,以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并结平
代理银行清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区县国库资金清算部门户
贷: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
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
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
(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
(退)款清单》,然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
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支库所在行系统主
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清算
往来的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贷:暂收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借:暂收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或存放同业--区县国库资金清算部门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报文
及《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后,以《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
一联(贷方凭证)作支付系统记账凭证附件,以第三联给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办理
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市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作收款通知。
(三)国库代理支库资金清算部门收到代理银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
证》后,以《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以第三联提交给
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贷:行库往来
国库代理支库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地方财政库款——区县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区县财政局作收款通知。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划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按财政支付方式(直接支付、财
政授权支付),按预算级次(市、区县),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
证》,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款清算。同时,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填制
《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逐笔填制《申
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
一并提交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
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
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以《xx银行xx支付申
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
分录为:
借:财政存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贷:同业存放——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同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作代理银行收款通知,第四、
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区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管理部门作付款通知,
办理转账手续。
(三)代理银行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取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
款凭证》第三联后,结平代理银行清算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清算账户
贷:暂付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退款的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市、区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
分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
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
(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收费项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
款清单》,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其附件提交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开户银行。代理银行办理退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
或 单位存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贷:暂收款——预算单位支付清算账户
借:暂收款——代理财政支付清算账户
贷:同业存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退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款项
时,经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贷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代理银行清算账户
贷:财政存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同时将第三联退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转交财政局国库
支付执行机构和国库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因特殊原因市、区县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
上午以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反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代理支库和市、
区县财政局。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本行系统内部的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财
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区县国库
代理支库、财政局、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
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行“谁的差
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
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
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开户银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
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帐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国库代理支库、
财政局和各级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
时查询服务,供财政和预算单位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等明
细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政
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
算科目类、款、项或收费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
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区县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
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区县代理支库及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
后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保送。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与市、区县财政局、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市、区县财政局及预算单
位之间,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市、区县财政局及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相应的
对帐制度,加强日常帐务核对,保证各方帐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每日向市、区县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余额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余额。
(二)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
库处、国库各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市、区县财政局报送上
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帐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帐单(附件5),核对财政零余
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之间的清算发生
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
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
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
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
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办理银行
在财政局授权的直接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市、区县
财政局承担。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
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承担。国库区县代理支
库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国
库区县代理支库承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
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
款凭证》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财政
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
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
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
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为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
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
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
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清
算协议同时终止。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国库区县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
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
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与其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同时终止。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
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银行
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同一家银行代理时,可适当延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清算时间;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与国库
单一账户开户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是由同一家银行代理时,按本办
法第23、24条规定的结算时间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北京市统一印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代理银
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联次、颜色印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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