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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3]454号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京财社[2003]454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   为了加强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 [2002]18号)要求和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是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 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国有企业搬迁须安置的人员;   (五)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数量大、任务重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   (六)区县、局和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 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 预算的资金。   (三)由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四)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市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 相关设施建设费、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 对财力困难区县再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再就业基地一次性建设补贴、 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岗位开发补助的1/3部分(无收费项目的按2/3补助)、 区县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建设费、职业培训补贴30%部分及经市、区县政府 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社 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营业税等额补助、职业介绍专项补贴、职业培训补贴 70%部分、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开发补助的1/3部分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对原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用于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 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费、就业项目征集评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 理要求编制预算,并列入相应预算科目。   第三章 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 供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对 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七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负担费 用包括市级劳动力市场内部设备购置费和日常维护经费、全市统一方案的设计、软件 开发以及市级劳动市场连接到各区县劳动力市场的骨干网;区县负担本级劳动力市场 建设及其内部设备购置费、连接到市级网络的接口、日常维护费用及所属街道(乡镇) 的相关网络建设费用。   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建设费用款计划、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后安排预算,并按项目用款 进度,据实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补助是对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数量大、 任务重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经批准开办的劳务派遣企业,对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 人员所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后商市财政部门落实。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财力困难区县再就业项目的专项补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 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全市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重点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市 财政部门结合区县财政实际投入等情况,安排专项补助。   第十条 再就业基地一次性建设补贴是指为建设再就业基地和发挥再就业基地促进 就业功能所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再就业基地建设要本着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结合区县资源优势安排建立,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能力培训,成为促 进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基地。   第十一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岗位开发补助,区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岗位开 发项目包括:交通协管、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社区公共设备维护、社区劳 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各级政府要把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男年满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及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家公益性就业组织,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及时就 业援助,完善就业托底机制。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制定的岗位补助 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制订适合本区县的具体补助标 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开发补助的1/3部 分(无收费项目的按2/3补助)列入属地区县财政预算。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申领岗位开发补助时必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表》、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社会保障缴费 情况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上月工资发放统计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社区公益性就 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 门复核,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开发补助列入失业保险基金的1/3部分,由区县劳动 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同及财政部门已经负担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开发补 助拨款凭证、申请拨付资金的报告等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 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开展以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再就业为目的的培训、鉴定 (包括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的补贴。为推进职业培训与促进就业相 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 60%的,按本市培训、鉴定标准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后就业率不足60%的,按 培训标准的70%给予补贴。为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积极性,促使职业 培训的授课内容与就业紧密结合,市里将建立对培训机构的考核奖惩机制,具体办法 另行下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弹性就业 等上岗就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 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30%部分列入属地财政预算,70%部分 列入失业保险基金。   具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就业情况,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 补贴。培训补贴申请报告要附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证》或《求职证》复 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及就业相关证明复印件、培训机 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区县财政部 门,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补助计划将职业培训补贴的30%部 分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的70%部分, 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已经负担职业培训补助 30%部分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报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 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 定比例之日起享受最长3年期限的营业税等额补助。该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申 请营业税等额补助要附单位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 (复印件)、被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及花名册、交纳营业税的有效证明(复印 件)等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属企业上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市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四条 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职业介绍专项补贴是对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职 业介绍机构按照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给予的补贴。   为充分发挥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的作用, 加强其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的责任,市里将建立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目标 考核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另行下发。   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报告要附经其介绍就业成功后的有效证明、失业 人员名单及失业人员《求职证》、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上 月工资发放统计表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等有效证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上 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岗位补贴是指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给予5000元的专项补贴。 此项补贴实行分次拨付。   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补助时要附符合享受该项补贴条件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 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 业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凭证、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等,由区县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 门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贴,个人应缴部分 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 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年社会保 险补贴;对符合我市目前已出台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女年满35周岁以上、男年满 40周岁以上的自谋职业人员和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3年社会保险 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到2005年。   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或驻社区单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与之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 社会保险补贴。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 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到 2007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 职工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交纳 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 的办法,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 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社会 保险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等凭 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管好、用好再就业资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区县财政部 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的日常管理 和预、决算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按照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编制和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 付资金。   (一)专户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支库开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区县财政预算 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 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 账核算,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区县财政要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就业补助”款级 科目。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     (二)预、决算的管理   对纳入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再就业资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分别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   对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再就业资金,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制度》要求,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 序报请审批后执行。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 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 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 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按要求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 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 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 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并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 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市、区县财政、 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高再就业资金使用 效率,确保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权限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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