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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政发[2003]25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京政发[200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下 放本市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和个别新供暖方式(如地热、热泵、水煤浆供暖 等)供暖销售价格管理权限(不包括市政燃气管网)下放区、县政府。   二、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 虑居民承受能力,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注意与周边地区同类价格衔接,在授权范 围内确定合理的燃气和供暖销售价格。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区、县政府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燃气和供暖价格进行监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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