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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65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京劳社养发[2003]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 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的基本 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 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 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自2003年 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享受副部级待 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副 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 加16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享受副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 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 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 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休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 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统筹基金列支。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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