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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京政办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委提出的 《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2002年7月26日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用农产品管 理、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目前,本市农产品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注水肉、病变肉、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等。 为保证本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改革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管理办法,实施肉 菜放心工程。为此,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要求,通过“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 经营、政府执法监督”,发挥市场在引导生产、促进流通和调节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 作用,抓住生产源头,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建立市场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解决 市场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全面解决北京市场上肉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 吃上放心肉、放心菜。   二、基本原则   肉菜放心工程主要包括两项制度,即对进入北京市场的猪肉实行“场厂挂钩”制 度,对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实行“场地挂钩”制度。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运营规则, 实行标准准入,通过生产、加工基地认定和规范市场准入等办法,鼓励和扶持符合安 全卫生标准的猪肉、蔬菜进入本市市场,本市以市场换产品,以市场换质量,以市场 换安全。本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一是监管源头。即从生产源头抓起,监督管理关口 从以前的市场环节,前移到田间、养殖场、屠宰厂等生产环节。二是标准准入。即严 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规范的地方标准体系,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组织生 产和准入。三是扶持大户。即鼓励规范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大型生产企业进入北京 市场,扶持外埠大型生产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四是品牌商品。即扶持生产、加工企业 按照WTO规则和运用市场机制,建立自产商品的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扩大生产 销售。五是包装进京。进京鲜肉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冷藏车运输才能进入北京市场;蔬 菜必须使用封闭车厢运输方式进入北京市场;猪肉采用分割包装、蔬菜采用小包装进 入市场。六是系统检测。即建立起有一定密度、覆盖一定范围、贯穿生产销售运输各 个环节的检测体系。七是网络营销。即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实现进入北京市场产品的 采购、定货、查询和日常监督,并结合实施北京市商业流通规划,与未来北京大物流 的网络平台接轨。八是全程追诉。即通过猪体上打烙的编号和蔬菜小包装上的编号等 标注,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销售、运输、生产全过程追诉。九是动态管理。即打 破目前北京市场上相对固定的供应渠道,运用市场规则和供需实际,调剂不同供应商 的产品,让更多、更好的产品进入北京市场。十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 病变肉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北京市实施“肉菜放心工程”,推行猪肉“场厂挂钩”、蔬菜“场地挂钩”制度 的主要措施是从生产源头抓起,把监督管理关口前移,凡进入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 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猪肉、蔬菜等),其生产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埠的生产企业) 必须与本市市场建立定向经营合约,通过明确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以及依法追 究安全责任等措施,从生产环节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北京市“肉菜放心 工程”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丁向阳担任组长,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业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进入北京市场的猪肉实行“场厂挂钩”制度。   1.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与定点屠宰厂挂钩,所有零售市场必须经营定点屠 宰厂的鲜肉。本市批发市场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场厂挂钩”制度。市工商 局、市商委、市农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行“场厂挂钩”制度的外埠生猪屠宰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定点屠宰厂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立,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推荐,并经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认定。   (2)必须符合《北京市猪肉安全卫生要求》(DB11/154-2002)。   (3)饲养、屠宰、加工、经销生猪及产品的产地是非疫区。   (4)定点屠宰厂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的要求,年设计 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且与生产饲养基地签订稳定合约的生猪货源占屠宰总量的5 0%以上。   (5)定点屠宰厂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   (6)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同时制定《北京市实施“场厂挂钩”外埠生猪 定点屠宰厂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以上条件每年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外埠定点屠宰 厂“场厂挂钩”名单。同时,市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检验,加强日常监督,对名 单实行动态管理。   3.鼓励采取活体进京、在北京定点屠宰等方式,合理引进外埠肉源。扶持产品 质量好、企业信誉高的大型定点屠宰厂进入北京市场,逐步实现外埠猪肉品牌进京。   4.制订“场厂挂钩”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发挥 市场协会、猪肉产销联合体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鼓励市场制定并提高定点屠宰厂 选定标准。   5.鼓励本市批发市场与供货商建立网络采购、订货和监控系统,依托国际互联 网进行信息沟通,对供货商发货品种、质量、数量、编号信息进行快速认定,封堵假 冒品牌产品进入北京市场。屠宰后的每一头生猪都要打烙牢固编号,消费者可依据编 号查找产地生猪饲养厂、屠宰厂和其他信息,以便追诉。实行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挂 钩,零售市场从上一级批发市场进货的,除公示上一级批发市场名称外,还应记载并 公示与上一级批发市场挂钩的定点屠宰厂名称。   6.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市场准入关。猪肉进入市场前,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并 由定点屠宰厂所在地动物检疫部门对不同货主、不同批量分别进行签封。外埠进京车 辆由进京路口动检站开封、检查、换票、消毒后,动物检疫部门对肉品重新签封。猪 肉进入市场时,由动物检疫部门派驻批发市场的动物检疫员启封。直接进入连锁店、 超市、菜市场时,由商场质检人员启封并备案,动物检疫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动物检 疫部门对外埠进京的鲜肉执行“一头一票一编号”,检疫票据要标明产地、生产企业 名称和生猪编号,确保换票后的鲜肉是合格产品。对于在进京路口动检站发现注水肉 等其他问题,应立即通知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商品流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 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产环境、鲜肉安全质 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实行“场地挂钩”制度。   1.2002年下半年,本市三分之一的批发市场(名单由市工商局确定并公布) 必须与外埠大型蔬菜生产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合同。从2003年开始,在全市经 营蔬菜的所有批发市场实施。凡实行“场地挂钩”制度的批发市场,必须遵守本实施 方案,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商委等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2.实行“场地挂钩”制度的蔬菜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北京市蔬菜安全卫生要求》(DB11/153-2002)。北京市“肉菜放 心工程”协调小组同时制定《北京市实施“场地挂钩”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和管理 办法》,按照有关标准和条件每年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场地挂钩” 名单。同时,市有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检验,加强日常监督,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加强对本市生产蔬菜进入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经过安全认评合格的本市 蔬菜生产基地,由商标持有人或基地申报方对市场出证。二是对未经过安全认评合格 的蔬菜生产基地,以市场主办方自检和行政执法部门抽检为主。   4.加强对外埠生产蔬菜进入北京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生产规模大、集约化 程度高、产品质量高的外埠蔬菜生产基地,经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协调小组组织 实地检测、考察认定后,可与北京批发市场签订“场地挂钩”合约,鼓励进入北京市 场。二是逐步减少外埠农户分散生产、大户集中收购的蔬菜进入北京市场。三是对现 在散户每日进京蔬菜按国家标准进行简易测定,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收购单位 或运输单位为一个货批,由检测部门出具证明。四是扶持部分外埠蔬菜种植大户,以 独立法人形式规模种植,以保证蔬菜质量。五是所有被认定的蔬菜生产基地,都必须 按《北京市蔬菜安全卫生要求》(DB11/153-2002)进行种植、施肥、 施药、包装、运输以及其他环节的生产、供应和管理。   5.本市和外埠已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农业部门认定的蔬菜,以及已经 取得商标的蔬菜,必须加贴安全、无公害、绿色标志或商标。   6.所有进京蔬菜都要有明确品牌。进入北京市场的蔬菜都应携带证明或附有标 签,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批发市场、包装日期、数量、生产或经销单位、运输单位 名称等,并采取大宗简易包装或其他包装方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并保 证包装蔬菜的品种、数量、产地等与有关证明一一对应。   7.逐步建立网络采购、订货、监控系统。先选择部分市场与有条件的外埠产地 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采购、订货和查询,并对发货品种、数量、运输车牌号及编号等 有关信息进行网上快速认定,以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北京市场。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检查制度。   1.督促各类市场完善进货把关制度。为使市场更有效地把好进货质量管理关, 各类市场要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科学并有一定密度 地对进入市场蔬菜进行检测。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 建立内部检测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用于本市场检测。   2.建立严格、规范的市场监测抽查制度。市工商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 卫生局、市农业局制定计划,对上市猪肉、蔬菜定期进行抽检,并根据情况定期向社 会公布。   3.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 者的监管力度,对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除依法处罚外,要将其记录 到“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对社会公示。同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场预警警 示制度实施办法》,层层有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凡不遵守“场厂挂钩”和“场地 挂钩”制度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挂黄牌警告。各类批发市 场、零售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 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   4.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农副产品质量联合执法制度。市工商局牵头,与公安、 商业、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每月进行两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 规行为的震慑力。其中市工商局负责筹划、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 制度的落实,并会同卫生部门重点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畜禽产品和蔬菜的行为等;公安 部门负责对欺行霸市,生产、经销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等严重扰乱市 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商业部门负责重点查处私屠滥宰生猪,以及对生猪注水 或其他物质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重点打击销售、收购无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1.落实完善蔬菜、猪肉市场的警示和退出制度。对市场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市 场主办方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函告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政府主管 部门。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本市的,依 法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生猪屠宰厂和蔬菜生产基地在外埠的,以本市主管部门 名义向当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责令改正。对通 报未予改正的生产企业,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由权利人双方解除合同,退 出北京市场,同时取消原认定资格,一年之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2.建立健全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1)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病害肉品,根据有关规定由定点屠宰 单位或执法部门送到指定销纳厂销毁。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病死猪肉, 按照有关规定送指定单位焚烧处理。   (2)市场自检和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蔬菜重金属超标的,按环保部门的规 定送指定单位处理。   (3)对执法部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注水肉、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按规定销 毁处理。   (4)执法部门销毁及监督销毁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一)2002年6月至7月为方案制订阶段。市政府召开肉菜放心工程通报座 谈会,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本市大型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厂、蔬 菜基地负责同志,公布北京市场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产地、市场实现“场厂挂钩”、 “场地挂钩”,向周边省市主动宣传、协调,通报情况,推出函告、警示、退出制度。 同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修改制订实施方案。   (二)2002年8月至9月为考察认定阶段。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赴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考察,认定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定点屠宰厂名单。   (三)2002年9月以后为组织实施阶段。对实施“场厂挂钩”的定点屠宰厂 和实施“场地挂钩”的蔬菜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 部门根据本市市场的抽查情况,定期组织对生产基地的检查、认定。对于不符合标准 的生产基地,要从挂钩名单中去除,同时向基地所在地政府通报,在本市市场范围内 公告。2003年以后的认定工作,由市协调小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肉菜放心工程”纳入各自的日 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超市、餐饮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的猪肉、蔬菜进 货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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