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关于颁发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气发[2002]116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京气发[2002]116号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防雷减灾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
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资质管理,《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
理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7月8日经北京市气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
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感应(雷电电
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雷办)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后方可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
甲三级。
第七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
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雷电感应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
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
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八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
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雷电感应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
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九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
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乙级雷电感应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
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
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市防雷办颁发的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要具有与资质对应的技术队伍,其中具有与防
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与防雷相关的专业中
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5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
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30万元、50
万元、100万元;
(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
(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
(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九)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
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
(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
的使用证明;
(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
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
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
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
用户意见等。
直接从事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二条 市防雷办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
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
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
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一同报中国气象局防雷办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负
责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市防雷办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组织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市防雷
办在评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气象局防雷办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个工
作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对评审
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防雷办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申报材料退回申
请单位。
第十四条 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
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
评委会由聘请的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
市防雷办或者中国气象局防雷办审批。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中国气象局防雷办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
受市防雷办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5
月31日。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防雷办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
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
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市防雷办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
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对甲
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中国气象局防雷办备案。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
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
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单位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在上一年度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
或者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
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市防雷办书面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
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失效。
第二十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
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申请升级,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不可越
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其申请条件应符合本细则
的第十条(第五、六款除外)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按本细则的第十一条(第七、八
款除外)规定执行。其资质等级评审后定为丙级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
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收回暂定资
质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
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市防雷办办理资质证的注
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
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
设计、施工资质证。复印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防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