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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文件的通知

京教学[2001]62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京教学[2001]62号 各市属(管)高校,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 务局分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 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 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 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江泽民总书 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从教育事业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尔精神,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努力使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二、北京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京政办发[2000] 4号及京政办发[2000]69号文件中的政策精神,全额落实贴息资金。为鼓励 学生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防范贷款风险,财政部门对借款人在校期间给予全部贷 款利息补贴。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央的文件落实好免征国家助 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政策。各经办行要尽快补充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处理手续, 特别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应单设科目,单立台账,单独核算考核。   对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和扣除,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9]2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经办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 作效率。同时加强贷款管理,积极探索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安全 回收。   五、按照文件要求,今年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可以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对于北京市属(管)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指定有关 银行(不仅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负责管理。目前已与有关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的,可优先与签约银行合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六、各个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做到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 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等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 程中应尽的义务。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信 用教育。要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还要继续完善奖、贷、 勤、补、减等资助措施,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市教委将加强对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如发现工作不落实的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 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 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 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 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 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 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 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 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 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 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 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 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 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 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 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 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 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 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等学校 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 作不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向银行、 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 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 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 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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