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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02]310号颁布时间:2002-02-21

     2002年2月21日 京财农[2002]310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业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 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 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   第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所需财政贴息资金分别 用该项目的无偿资金安排,其中: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除用于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 广费外,其余可用于项目贴息,另两类项目贴息资金按实际需要安排。坚持按实际贷 款数贴息。   第四条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的原则。在银行已确定安排贷款的前提下,财 政才可安排贴息资金。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基建性质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期限依据不同项目受益情况和实际需要分别确定。 原则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种植项目贴息期限三年,养殖业项目贴息期限二年,农产 品加工和科技服务体系贴息期限一年。贷款期限不满一年及超过贴息期限的不予贴息。   第七条 按照项目单位使用贷款实际负担的利率与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相当的原 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贴息率为4.8%。如确需调整贴息率,由中央财政统一确 定。   第八条 贴息对象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财政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 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报建 设期内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贴息资金 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结息凭证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财政贴息资金后相 应冲减当期贷款利息。   第九条 项目贴息资金按季度结算,财政部门凭银行支付贴息资金的原始凭证登记 入账,年终编报决算。   第十条 项目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编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中,要汇总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 金计划。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定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汇总表》, 并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项目年度执行,以前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政 策的文件与之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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