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
银管发[2001]541号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银管发[2001]541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区
县外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及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
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内容详见附件1),现就进一步做好北京市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应到市外经贸委领取一式4份的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2),填写后送
经办银行,待经办银行提出意见后转市外经贸委(各转送环节由出口企业负责),市
外经贸委提供相应信息后再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
局提供相应信息后,保留1份;其他3份转出口企业、经办银行和市外经贸委,各保
留1份。经办银行收到“联系单”后即可开展评估工作。
二、经办银行同出口企业正式签定贷款合同后,应填写好一式3份的“出口退税
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简称“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将其中两份“确认书”
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市国税局接到“确认书”后,保留“确认书”复印
件,将“确认书”原件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贷款期限内,如未接到贷款
银行《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详见附件4),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不得为出口企业变更退税帐户。
三、在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附件:1.《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
6号)
2.《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略)
3.《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确认书》(略)
4.《同意更改出口退税帐户通知单》 (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
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2001年8月24日 银发[2001 ]276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现就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
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
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对象为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
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的各类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
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帐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帐户内的
款项。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
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
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认真配合商业银行做好
该项贷款工作。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
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级税务部
门应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六、各级外经营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商业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
企业的经营情况,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
七、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和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与合作,切实改进
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
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贷后检查,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此项贷
款业务的稳步发展。
八、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也可根
据实际情况办理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他贷款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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