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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教产[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5-04

     1998年5月4日 京教产[1998]9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办法 一、校办企业认证、年检工作的原则: 通过认证和年检工作,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明晰校 办企业产权关系,促进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校办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校 办企业健康发展。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金,应视同国家对教育的投入, 通过认证和年检工作,保证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校办企业资格认定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管理的技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办企业)、 各区县校办公司直属企业、教育事业单位办的确属以助学为目的的合资企业、联营企 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并且每年还要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 私立学校办的企业不属于认定范围。 三、校办企业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由学校(含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或由学校控股的各类企业; 2.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由主办单位任命; 3.校办企业减免的税款,要在财务上单列科目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补充教育 经费的总额不得少于60%,用于校办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多于40%; 4.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账簿,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予以认证: 1.原社会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租赁、承包或拍卖给个人经营的校办企业; 3.不以助学为目的的合资、联营等性质的校办企业; 4.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5.连续两年以上没有补充教育经费的企业; 6.违法经营或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五、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的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上述条件对所属企业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北京市 校办企业认证(年检)审批表》(一式三份)、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 分别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2.各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审批表》进行全面审核、认证, 经认证合格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后,核发《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证书每三年核发 一次。 3.凡通过认证的校办企业,每年第二季度要进行年检(企业提交文件与认证相 同),由各主管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对校办企享受减免税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并分别签 署意见。 经认证、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地税务部门须依据市财政局审 核税款的入库级次后,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 4.已通过认证和年检的校办企业进行改革改制试点,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凡是由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投资和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企业不得自行处理。试 点企业中学校不占控股地位的,要收回《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 六、校办企业进行认证和年检的工作安排: 1.原通过认证和年检的校办企业,要按本规定重新登记申报,认证合格的换发 新的《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原证书正、副本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此项工作于今 年二季度完成。凡未参加认证的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年检,税务部门不 予办理减免税。今后凡新办校办企业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立即进行认证工作,否 则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减免税。 2.认证和年检工作全市统一部署,市教委、市经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各 自按系统分别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简便手续,减少负担。每 年认证、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联合组成抽查组,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 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其《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 3.《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年检)审批表》、《北京市校办企业证书》全市采用 统一样式,按系统统一发放,各单位不得另行增加新的文本审批项目。 七、市教委是全市各级各类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教委校产处 负责日常工作和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校办企业的认证年检工作。北京铁路分局校办企 业总公司负责铁路系统所属校办企业的认证和年检工作。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校办公 司负责本区县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市经委负责本系统所属部分中等专业学校的 认证和年检工作。市劳动局负责技工学校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并委托市经委校 办企业办公室具体承办。 各区县税务部门与上述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校办企业的认证和年检审批 工作。 八、认证和年检工作由市教委负责解释,税收政策由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解 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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