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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来北京市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2]87号颁布时间:1992-12-22

     1992年12月22日 京政发[1992]87号 (通知略)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 学历的学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及家属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费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2.经国内有关部门确认已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 修人员; 3.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 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和有 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 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知》(京政发 [1991]70号)的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原 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采取双向 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或 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 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专业技术职 称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 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 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间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 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 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 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 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 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可以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也可以用 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市属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十、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了本市产品,可参照国际惯例给予 相应的酬金;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 1%至5%的酬金。 十一、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将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荣誉或物 质奖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本市产品或引进国际先进项目的, 可参照第十条的办法给予酬金;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投产后,可从一年 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二、欢迎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讲学、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务。凡 被邀请的留学人员,在京服务期间付给工资或酬金,待遇从优。 十三、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来本市永久定居的,其自用安家 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申请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在带进自用物品方 面,根据聘用单位性质,分别享受外国常驻机构外方常驻人员或外国专家的同等待遇。 十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价 购买外汇,通过银行汇出或凭中国银行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因私出境,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 办理手续。 十六、为做好留学人员来本市的工作,决定设立市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机构,隶属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十七、本通知由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干部局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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