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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实施《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的通知

京关税[1991]225号颁布时间:1991-07-03

     1991年7月3日 京关税[1991]225号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北 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北京地区纺织品出口创汇,我关经研究制定了 《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现随文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      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地区纺织产品出口创汇,做好对化纤、染化料备料加工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化纤、染化料备料保 税仓库,包括总库和和各分库。(以下简称“保税仓库”)。 作为仓库的法人,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属保 税仓库进行管理并向海关承担法律责任,按海关监管的要求设立专帐,并配备经海关 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为生产出口纺织产品而进口的备料加工用化纤和染化料属于保税货物。 该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其制成品出境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 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调换或移作它用。海关可根据需要对保税货物的进 出口、加工、生产、储存、调拨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为保税仓库经理人。应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保税 化纤、染化料的备案、报关和储存、半成品出库加工及半成品结转给外贸公司前的核 销以及补税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保税原料自入工厂之日起到加工半成品、成品出厂之日止的 生产、储存等各项管理工作。 外贸公司及有关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保税制成品直接组织 出口。保税关成品由外贸公司及经营单位组织进行转厂再加工时,外贸公司及经营单 位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共同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 成品出口后,由外贸公司负责向海关核销。 第二章备案、报关、储存、加工、结转 第五条 保税化纤、染化料进口前,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持进口合同、发票及有关 文件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讹后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第六条;保税货物进口时,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右上角加盖“北京纺织工业总 公司化纤、染化料保税货物”戳记的专用进口报关单(粉色),同时持《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向口岸海关申报,口岸海关按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料件)验放。口岸海关验放后, 将其中两份报关单交仓库经理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 保税货物经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后,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及时清点、入帐并 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如发现问题,应于货物运抵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北京海关保 税处并提供有关证据。 保税货物经清点入库后,保税仓库经理人即在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留 存,另一份报关单在一周之内随附《登记手册》、合同、发票向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 入库手续。 第八条 保税仓库经理人负责办理保税货物的出库加工手续。保税切片、涤纶短 纤维出库加工时,加工企业持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下达的出口生产计划向保税仓库经 理人办理出库加工手续。“保税仓库”经理人凭盖有“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化纤、染 化料保税仓库出库专用章”的出库单办理出库。 第九条 各生产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记录、工艺单、配棉单应准 确、齐全并一律加盖“保税货物”戳记,保税货物制成成品后应及时清点入帐并存入 成品保税仓库。 第十条 保税制成品(如混纺纱、匹布)和保税染化料出库前,外贸公司或经营单 位的报关员应持成品出口合同或成品要货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备案申请表 等有关单证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发给《进料加工登记 手册》。凡持出口合同等单据办理备案手续的,合同项下的成品及成品生产过程中所 耗用的原料享受全额保税待遇。凡持要货合同办理备案手续的、对其成品所耗用的原 料按备料加工办理。 第十一条保税货物(半成品纱、匹布、染化料)出库时,外贸公司或经营单位的报 关员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成品出库单一式三份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出库手续。 染化料出库应由外贸公司或经营单位先向“保税仓库”经理人核定出库用量后,再到 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根据出口成品数量及海关核定的耗料定额准予出 库。出库单一份海关留存,一份用于仓库提货,一份交保税仓库经理人,用于办理保 税货物的核销手续。保税仓库凭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验讫章”戳记的出库 单发货。 第三章核销、征税 第十二条 海关根据核定的耗料定额和调拨给外贸公司半制成品的数量,核定耗 用原料的数量。对符合耗料定额所耗用原料的数量,予以免税核销;对超出耗料定额 而多耗用的部分,由海关征税核销;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脚料,海关按其实际价 值,估价征税核销。 第十三条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持进口化纤、染化料的《进 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写《核销申报表》和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验讫章“ 戳记的出库单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上一季度保税货物出库的核销手续。外贸公司的 报关员在保税化纤、制成品出口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 申请表、出口报关单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保税货物出口的核销手续,其不能出口部 分照章补交所耗用原料的关税。 第四章罚 则 第十四条 保税仓库经理人及有关企业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海关法规的行 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1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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