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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颁布时间:2000-06-30

     2000年6月30日 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案 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我办在总结近几年案卷评 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 案卷标准》,作为今后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和评查的依据。现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 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组织培训,本市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行政处罚的案 卷,执行本标准。 附件: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 2000年7月1日实施)   总 则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2 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术语 3.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4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3.5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6 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 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 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 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8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9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 方式、阶段及时间顺序的各种规范。 3.10 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11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 乡、村、队。 3.12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 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3.13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 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 4 主体合法 4.1 处罚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确认; 4.1.3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4 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 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4.1.4.2 经市政府批准,行政处罚主体可以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 4.2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4.2.1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4.2.1.1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2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2.1.3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4.2.2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2.3 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5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1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 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 项、目; 6.3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 程序合法: 7.1 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7.2 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7.3 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 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 件; 7.4.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和申辩; 7.4.3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4.4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7.4.5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7.4.6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4.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7.5 经市政府批准,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文书 和工作程序。   一般标准 8 立(销)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8.1 立案审批文书: 8.1.1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 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8.1.3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 判断; 8.1.4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 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8.1.5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 销案审批文书: 8.2.1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8.2.2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8.2.3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9 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 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9.1 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 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9.1.1.1 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9.1.1.2 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9.1.1.3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9.1.1.4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9.1.1.5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 盖章; 9.1.1.6 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 指印; 9.1.1.7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9.1.1.8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9.1.2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9.1.2.1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 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9.1.2.2 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9.1.2.3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 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9.1.2.4 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9.1.2.5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9.1.2.6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 员签名或盖章。 9.2 抽样取证文书: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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