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5日 新国税所字[1998]0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人民银行在当地投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登记,凡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所得税应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同时,请各地将上
述企事业单位有关纳税资料按附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认真填报,并于1998
年7月30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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