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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八师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新国税所字[1998]32号    接兵团农八师师函[1997]4号《关于对农八师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监管问 题的函》及石河子国税局石国税政二字[1998]第9号《关于农八师企业所得税 监管问题的请示》,考虑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企业,在 企业改制、资本重组试点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为了有利于兵团现代企业制度 的改革,有利于税收征管和新疆经济的发展,经区局研究,通知如下:       一、同意兵团农八师分布在昌吉、塔城、克拉玛依市辖区内的16户国有农牧团 场及师属6户国有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的所得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兵 团缴纳所得税办法未做调整前由石河子国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汇总纳税企 业就地监管办法负责监管试点,并由石河子国税局负责办理有关监管手续。   二、石河子国税局要及时与有关地区取得联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各有关地 区应积极协助,配合石河子国税局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 告区局。 附件:《企业名单》   一、沙湾县境内:   一二一团  一二二团  一三二团  一三三团  一三四团  一三五团     一四一团  一四二团  一四三团  一四四团  一五一团   石河子地区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处   石河子地区巴音沟河流域管理处   石河子南山煤矿   石河子南山水泥厂   石河子下野地试验站   石河子市炮台土壤改良试验站   二、克拉玛依市境内:   一三六团   三、玛纳斯县境内:   一四七团  一四八团  一四九团  一五O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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