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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7-29

       1999年7月29日 新国税明电[1999]3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要积极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认真审核确定企业享受免税政 策的资格。在具体审核确认工作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出具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确定军队用粮、救灾救济 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及销售政府储备植物油等免税项目资格时,企业应出具粮食主管 部门颁发的军粮供应证(军用粮票)、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救灾救济粮、 水库移民口粮的批文,批准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文件。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在8月20日之前完成上述认定工作,并将审核名单报 地、州、市局备案。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精神,从1999年8月1日起,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 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 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销免税粮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按照 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粮食,应开具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被审核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库存未 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簿》,并重新办理发票登 记、领购手续。同时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 关规定。   2、为加强发票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交易市场设立的经销部,凡发 票保管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求,不得在经销部交易现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发 票,在购销企业所在地开具。   3、为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市场交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一律使用七联票。   四、关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粮食企业进行增值税政策调整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 时间。在此之前尚未处理的粮油购销增值税问题,请各地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49号《通知》及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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