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7日 新国税明电[1999]5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对其它粮食经营企业,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的,可纳入防伪税
控系统进行管理,但对其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税粮食,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粮食企业不论是否纳入防伪说控系统,所销售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一律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各地对今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粮食企业,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
食企业分别统计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户数及所需专用设备数(套),并于9月
12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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