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的通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61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新国税办[1999]361号
据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反映,近一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以做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为名,
从事骗税活动。为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今年3月份以来,一些地区的外贸企业多次接到广东省一些企业和个人打来电话,
要求外贸企业为其代理出口所谓下属企业自产的陶瓷或服装等类产品,声称只要外贸
企业同意代理出口并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其他一切手续和退税凭证均由委托方负责办
理,退税款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按对外成交价格的2%偿付外贸企业代理经费。期
间,这些外贸企业还收到了广东省个别企业和人员电传过来的已事先拟定的内容详尽
的“代理出口协议书”、“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外贸企业只要在上述书面材料
上签署本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等,即完成成交。
经有关地区税务部门调查,这些所谓的代理出口业务,虽然委托方有所不同,但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的有关条款基本相同,主要存在以下疑点和问题:
一、委托方单方面以电话、电传方式与外贸企业联系出口业务,而外贸企业仅可
以电传的方式与对方联系,预留的电话均无人接。这不符合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也
与委托方所谈急于联系出口业务的情形相矛盾。
二、委托方只要求外贸企业提供报关出口的单证和办理结汇,而有关货物报关、
商检、配载等一切环节具体事宜均由委托方负责办理。这显然不是正常委托代理出口
业务的操作方式。
三、外商所付外汇收入经由委托方电汇至外贸企业开户银行外汇帐户,违犯了常
规付汇方式。
四、委托代理手续费达到2%,高出外贸企业正常收取手续费的4倍左右。另外,
上述委托代理业务在广东不是不可以做,委托方找广东以外的企业委托出口,舍近求
远、损失利益的行为令人费解。
五、委托方发给外贸企业的“代理出口协议书”和对应的“成交确认书”,报关
口岸均为深圳或汕头一带海关,目的口岸为香港,而买方却是×××外资公司广州商
务处,其地址分别列示香港和广州两处,有假出口的可能。
六、委托方提出,由其提供一切出口退税凭证,由外贸企业办理退税,但所退税
款要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图谋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暴露无疑。
从上述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所谓的委托理代出口业务实质上就是“四自
三不见”业务或“买单”业务,只不过是变换手法,掩盖真相,逃避检查,其目的就
是要骗取出口退税。
国家自1999年1月1日提高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迟税率以来,这一举措对于
促进我国外贸出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从上述情况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借
调高退税率之机,从事骗税活动。为提高警惕,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提出几点要
求如下: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立即将本通报转发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并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退税机关要针对上述反映的情况,
对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函调工作;征税机关要严格出口货物
专用税票的填开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二、请各级税务机关将本通报转发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醒出口
企业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碰到上述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向退税机关通报;同时,
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外贸出口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新的骗税动向,及时收集骗税的线索和信息,对重
大骗税案件和线索要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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