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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操作规程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96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新国税办[1999]396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申报、审核程序,进一步提高出 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水平,现将自治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正在执行的《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阅学习,以便为2000年 全区出口退税计算机二期网络版的运行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操作规程。   为适应我局出口退税申报管理办法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工作的效能,根据国税发[1996]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 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国税进字[1997]02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新国税进 字[1998]52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新国税发[1999]11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乌鲁木齐地区外贸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业务。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暂不适用本规程 (上述企业申请办理的各类证明除外)。   二、本规程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要求   (一)、企业申报退税数据由企业自行录入计算机,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凡退税 部门认定不具备录入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录入申报。   (二)、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实行单单对应、无疑点申报,具体说明如下: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销售明细帐汇总表、出口发票、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证明等。下同]必须与所提供的购进货物的进货凭证(包括专用税票、增值 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进货  结余分割单等。下同)相对应,并且出口数量和进货 数量必须相等。   2、正式受理出口企业申报时必须是通过预审无疑点的退税资料。对预审中出现 “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疑点的报关单,出口企业申报时需将检查科取得回函后 开具的“准予申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第二联附在原始凭 证后装订在资料中,第三联不装订,随退税资料交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 区购进的敏感货物,申报时也须将检查科取得回函后开具的“通知书”第二联附在原 始凭证在后装订在资料中,第三联不装订,随退税资料交退税部门。   (三)、对于个别企业,确因业务性质决定,一次购进分批出口,进货与出口数 量无法一致,对进货数量需进行余留分割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方能给予 分割。   企业退税申报以报关单数量为准,报关单数量不分割、不结余。对企业进货结余 需分割的,由企业填写“出口退税进货结余分割单”(以下简称“结余分割单”,格 式见附件),随同被分割的原始凭证一起报分局审批,经分局核实批准后,将第三联 退还给出口企业,作为进货凭证以后申报退税或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企业申报退 税时,将需分割的原始凭证按照申报序号装订在进货凭证中,“结余分割单”的第二 联订在其后,进货凭证号填录需分割的原始进货凭证号码,进货数量和进货金额按照 实际申报数填录。出口企业在以后申报退税时,将“结余分割单”第三联按申报要求 装订在进货凭证中,进货凭证号填录被分割的原始进货凭证号,数量和金额按结余分 割单上的结余数量和金额填录。   (四)、对出口企业上年进货结余的处理   对于出口企业1998年度进货结余,需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进货结余明细表填 具“结余分割单”,经退税部门签章认可后,第二联作为冲减上年进货节余凭证,第 三联作为以后年度进货原始凭证申报退税。   (五)、出口企业应于每月20-30日办理退税申报,逾期退税机关不再受理 企业申报。   三、办理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一)系统管理环节   1、设置计算机用户级别及操作权限   (1)、分局局长、副局长的操作级别为主管负责人级别“1”,操作权限为 “A、B、C、D、E、F、G、H、I、J、K、S”。   (2)、审核科操作级别及权限设置   科长或副科长的操作级别为一般负责人级别“2”,操作权限“A、C、E、F、 G、H”;预审人员操作级别为“3”,操作权限为“A、C、H”;复审人员操作 级别为“3”,操作权限为“A、C、E、F”。   (3)、检查科操作级别及权限设置   科长或副科长的操作级别为一般负责人级别“1”,操作权限为“A、I、J、 K”,检查人员的操作级别为一般操作人员“3”,操作权限为“A、I、J、K”。   (4)、综合科操作级别及权限设置   科长的操作级别为主管负责人级别“2”,操作权限为“A、B、G、K、M、 S”;系统管理员的操作级别为“0”;综合管理人员的操作级别为“3”,操作权 限为“A、B、G、K、M、S”。   2、建立企业管户库及商品码库   (1)、综合科在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时,须根据“出口企业退 税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及时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企业 代码”库,并在登记表的“计算机录入员”处由有关人员签章后,方子生效。如出口 企业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时,除须在“出口退税登记表” 和“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有关栏目做好记录外,还须及时变更企业管户库的有关内容。   需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年初(年度开始申报以前)向分局提出申请, 经分局批准后,方可分部门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填报,如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又无法折算,且出 口企业以进货计量单位进行财务核算、申报退税的;或者企业对出口商品需要划细核 算的,由企业在当月申报退税前填制“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一式两份,报综合科审核, 科长签字后,在退税审核系统的“海关商品码”库中增加该商品代码,并对商品的计 量单位作一致性检测,将其中一份表退还给企业,另一份存档。在自行录入时,企业 应按新扩展的商品代码进行登录。   同一商品码,计量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分部门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对同一种 货物不得分部门申报不同的商品扩展码。   3、系统配置及管理   (1)、系统配置时,“忽略进货结余”和“忽略出口结余”填“1”。   (2)、进行“审核配置”,暂按如下要求设定“审核配置”:   ①、“查海关提供的报关单信息”不为空;   ②、“退税率合理下限”为2.80合理上限为17.00;   ②、“换汇成本合理下限”为4.80,合理上限为9.20;   ④、“单价差异倍数下限”为0.50,上限为1.50。   (3)、按时接受各类电子信息,及时装入系统并备份。   (4)、对计算机网络及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做好检测及清除病毒的记录 工作。   (5)、每天网络正常开放时间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对当天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循环备份,硬盘备份循环期为30天,软盘备份循环期为2天;每月对退税审核系统 进行一次软盘备份,定期对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优化处理。   (6)、年终清理及结转上年度各类数据。   (二)、预审、受理申报环节   预审受理申报环节设定“审核配置”重新审核保留人工挑过标志”不为空。   受理申报环节分预申报受理和正式申报受理两个环节。   1、预申报的受理   企业预申报时只需申报软盘,不附送资料(如进货结余经批准同意分割,必须附 送批件和相应原始凭证),受理预申报人员按如下程序工作:   (1)检测企业申报软盘是否有病毒。   (2)在计算机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环境中对企业申报的软盘进行预审,通过 “退税审核一确定审核企业一确定预审企业一自动审核”执行。   (3)对预审中出现的“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的信息,根据企业申报的由 检查科开具的“通知书”做人工挑过处理。   (4)打出“审核疑点表”交企业逐笔核实,排除疑点后重新整理申报。   (5)撤消该次预审时,各栏为空。   (6)对批准分割的进货凭证,办理分割手续。   (7)预申报可反复多次,直至“审核疑点表”中无错误级别为“E”标志的记 录(不包括检查科已开具“通知书”的“海关数据中无此报产单号”的审核疑点), 符合我局规定的申报标准。   2、正式申报的受理    出口企业根据预审通过的软盘打印出“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增值 税)”“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与原始单证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报外经贸委稽核后 连同软盘到退税部门办理正式申报手续。受理申报人员按如下程序进行工作:   (1)、检测企业申报软盘是否有病毒。   (2)、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核原始单证的一致性、合法性、完整性。   (3)、检查软盘内容是否与报送的各种申报明细表一致,并与附送的原始单证 逐一核对。   (4)、正式申报审核方法与预申报相同。   (5)、撤消该次审核时各栏不为空确定数据回送。   (6)、对正式受理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收单登记。   (7)、审核工作结束后,纸介质资料移交检查科存查。   3、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退税资料退回出口企业重新申报。   (1)、经检测申报软盘感染病毒的;   (2)、退税申报的原始凭证中,因单证不全、印章不齐、逻辑关系不准确及内 容有疑问的;   (3)、原始凭证与有关电子申报数据不符的;   (4)、进货与出口数量不一致,又未批准余留分割的;   (5)、预审后,审核疑点的错误级别为“E”的(不包括已调查回函的疑点)。   (三)、审核环节   审核环节按照以下操作程序进行工作:   1、设定“审核配置”中“重新审核保留人工挑过标志”不为空。   2、在“退税审核一确定审核企业一确定正式审核企业”下确定审核企业进行自 动审核。   3、在退税审核系统“开具单证一出口税收退还书管理一退税审批表生成”生成 退税审批表。   4、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手续。   5、出具出口企业(包括各类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的各种证明,包括“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退运补税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 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等。办理时,须在退税 审核系统“开具单证”下录入有关内容,并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报主管分局 长审核签章,出具证明。   (四)检查环节   检查环节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1、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办理有关原始凭证的发函工作。将需发函的有关内容录 入退税审核系统的“统计分析一报关单核实函一报关单核实发函”和“统计分析一进 货调查一进货调查发函”中,并作“发函确认”;待回函后,根据回函内容,在该系 统的“统计分析一报关单核实函一报关单核实回函”和“统计分析一进货调查一进货 调查回函”中提出处理意见。   2、根据回函填具“通知书”交企业重新申报。   3、定期检查审核环节处理“通知书”情况。   4、对出口企业申报并办退的业务进行帐务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其检查的企业 户数不得少于本年度办退户数的20%。   (五)、退库及计、会、统环节   1、主管局长在退税审核系统:开具单证一出口税收退还书管理一退税审批”进 行审批,确定是否退税。   2、综合管理人员在退税审核系统“开具单证一出口税收退还书管理一已审批数 据查询”打印出退税审批表,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一并交局长签字盖章后在退税 审核系统“开具单证一出口税收退还书管理一已审批数据查询”下生成“收入退还书”, 送国库办退,并作计、会、统登记。   3、做好出口退税台帐的会计记录及退税凭证装订工作。   4、按月向区局计会部门和总局报送各类计、会、统报表。   5、按季进行出口退税数据统计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六)、各环节工作要求   1、出口退税各工作环节必须在网上操作。   2、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口令应严格保密,以防他人盗用。   3、严禁借用他人口令进入审核系统。   4、使用退税审核系统,必须在退税审核系统自带的工作环境中进行操作,严禁 使用其他语言及程序对审核系统的数据进行访问和修改。   四、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代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中介机构应首先向自治区国税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就其设备性能、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税收业务知 识等作出详细报告,经分局考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允许代理录入证明”。其操作程 序可比照本规程进行。   五、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放行日期为准)起实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随时向分局反映,以便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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